【弁言小序】
2017年12月,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针对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491586.1)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五人合议组,经审理作出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涉及智能移动终端中APP导航及关闭的应用管理技术,审查决定作出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该维持有效的专利,对苹果公司部分iPhone产品开出临时诉中禁令,在智能设备生产及消费领域引发了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思路进行梳理,尝试从技术方案的界定和技术特征的理解方面说明对此类案件的审查理念以及对GUI发明保护的相关启示,希望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理念阐述】
涉案专利属于典型的GUI人机交互技术,纵观该领域的发展历程,随着新的人机交互的硬件或模式不断的涌现,研发部门往往对人机交互的过程和效果的细节进行优化或创新,以此来推动该领域技术的进步。所以对于GUI领域的发明,充分了解方案的来龙去脉,确定技术要点,才能够更准确地理解技术方案的本质。
【案例演绎】
一、了解技术背景,确定发明目的
涉案专利涉及移动终端上应用程序的切换和关闭。在使用视窗系统的台式计算机中,应用程序的切换、关闭往往通过任务栏、桌面窗口、任务管理器等实现。这种基于窗口或按钮的交互技术往往是在较大的显示界面上通过鼠标点击或对特定控件的拖拽来完成,操作方式具有局限性。随着移动终端的出现,技术人员也将台式机的视窗系统移植到其上,但是由于运算处理能力以及显示面积有限,因而在某一时刻只能显示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用户无法看到其他程序,切换起来也既不直观也不方便。
随着移动终端的运算处理能力增强,允许同时运行若干应用程序,因此上述缺陷在屏幕有限的移动终端中越发凸显。涉案专利为了克服该缺陷,采用“卡隐喻”的方式对应用程序进行管理,将应用程序以卡片的形式显示在屏幕区域中。之后通过对多个卡的手势操纵,实现对相应应用程序的切换和关闭。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大大简化现有移动终端中切换和关闭应用程序时所要执行的操作,用户操作直观有效,体验较佳。
二、抓住领域特点,全面理解发明
请求人引用对比文件1(WO2008/030976A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1是苹果公司对手机操作系统的触控功能的一项总揽的专利申请,通过几十个实施例介绍了启发法在各个应用程序实施例中的运用。
所谓启发法,是一种依据关于系统的有限认知和假说,得到关于此系统的结论的分析行为,通俗地说,对比文件1中的启发法可以理解为一种接收触摸输入,生成相应控制命令的方法。
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将启发法用于确定输入命令,因此启发法整体应该被视为一项技术方案,公开了“左右掠过的手势切换卡,上下掠过的手势关闭卡”的方案,能够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同一手势在不同的应用程序中启发法的定义不同,因此不同应用程序实施例中的启发法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在于对比文件1整体上能否作为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基础,也即“一项技术方案”。
为此,首先需要判断启发法在对比文件1的各个应用程序实施例中如何理解。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启发法在浏览器程序中可实现为:接收左右掠过的手势,改变多个网页在浏览器窗口中的位置;在图像管理程序中可实现为:接收上下掠过的手势,滚动相册列表。可见,对比文件1中启发法包含多种具体的实现方式,每个应用程序只是选择了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来应用启发法。那么,这些具体的应用实例是否能够共同构成“一项技术方案”呢?
需要注意的是,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均属于GUI交互领域,我们知道,在具有触控功能的GUI交互技术中,一个手势实现的功能受限于硬件环境以及软件的应用场景。在同一硬件环境下同一手势在不同的软件应用场景中可以代表不同的功能,但在同一应用场景中,这些功能只能被择一地使用。如果抛开应用场景而仅仅根据文字记载,推断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多种手势功能均属于同一启发法中的多个实例,将可能导致该启发法中同一手势同时对应于多种功能,而这显然是不符合GUI的根本设计逻辑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启发法在不同应用程序中的解释不同且相互独立,不能认定对比文件1的启发法在整个移动终端中的应用构成“一项技术方案”。
基于上述分析,对比文件1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继而需要考虑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包含了多项技术方案,可以使用请求人所主张的浏览器实施例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1进行特征对比。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对比文件1浏览器实施例中的多个网页能否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卡和第二卡。
关于第一卡和第二卡,权利要求1中有如下记载:“同时操作第一应用程序和第二应用程序;第一卡对应于第一应用程序,第二卡对应于第二应用程序。”请求人认为,从文字记载来看,第一应用程序和第二应用程序可以是同一应用程序,因此第一卡、第二卡与对比文件1浏览器中的多个网页相同。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的卡用于表征多个应用程序,因此二者不同。
笔者认为,虽然权利要求的解释离不开技术特征的文字记载,但是仅仅机械地对技术特征进行字面意义的解读是不够的。在确定技术用语的准确含义时,始终应当将技术方案带入到所属技术领域,放置于技术发展进程的相应时间节点中,结合当时的技术背景以及领域特点,从而全面理解发明的技术本质。
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在2008年,当时的移动终端虽然允许同时运行多个应用程序,但在狭小的屏幕空间上不能很好地对这些应用程序进行管理。本专利正是基于此而提出。因此,权利要求1的卡必然代表多个应用程序,使得该方案具备对同时运行的多个程序进行管理的能力,从而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真正的痛点。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手势操作的重点就在于,它是在多个应用程序之间的操作。而对比文件1只是一个应用程序的内部操作,其与程序间的操作和管理在操作对象,操作目的和实现上都存在着差异,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将其用到多个应用程序之间去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其他对比文件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或公开相同的交互过程,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专利权被维持有效。
三、对GUI交互发明保护的启示
该案由于其技术涉及公众普遍接触的智能手机界面,同时涉及两家知名公司,因此广受关注,但更应该看到,该案属于典型的保护“人机交互技术”的GUI发明专利申请,由于能够以概括性的语句保护技术本身,保护范围相对较宽、力度相对较大。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作出对于如何加强该特定领域技术创新的保护、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创造性的评判均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在申请阶段,如何使GUI发明更好地获得保护,涉案专利的撰写方式值得借鉴。GUI交互技术通常包括平面布局、交互场景、操作对象、过程、结果等多项内容以及它们的内在关联,权利要求中如果能完整记载这些方面的特征,将有助于准确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体现创新要点,帮助创新主体获得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的专利保护。
另外在授权、确权阶段,GUI领域的特点也需要受到关注。判断一件GUI发明要保护什么,不光要看技术方案体现了怎样的交互过程,还要兼顾技术发展的背景,结合考察其应用场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操作的对象、采用的手段,以及相应结果等多种因素对方案的整体限定作用。只有在全面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才能准确理解GUI发明实质保护的技术内涵,从而充分、合理地对其创新成果予以保护。(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王效维 季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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