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造性判断中如何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答: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如何确定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
答:现有技术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客观存在的技术内容,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其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以出版物公开为例,作为对比文件判断创造性时,应当以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3.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有何特点,其与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有什么不同?
答: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参照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注意是“参照”,而非“适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上,具体体现在现有技术的“领域”和“数量”两个方面: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仅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4.如何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理解?
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其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因此,应整体把握发明实质,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通常含义以及说明书中定义的特别含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合乎发明实质的理解,为创造性的评价提供客观基础。
5.如何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答: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创造性判断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何俊 牛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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