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请求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参天制药株式会社、旭硝子株式会社的ZL01815617.7号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专利与专利权人开发并上市的商品名为“泰普罗斯”的滴眼液产品密切相关,“泰普罗斯”目前已在60余个国家和地区上市,2015年底登陆中国市场,为参天制药眼科用药中治疗青光眼的主要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究竟是属于基于产品新性能而产生的新用途,还是仅为已知产品固有性能的效果描述。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11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了本案无效决定;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则支持了本案决定的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对在医药领域中如何解读方法权利要求的功能、用途特征方面颇具典型性。
决定通过对案情本身的抽丝剥茧,诠释了方法权利要求中如何考量效果、功能特征的限定作用及其与权利要求主题之间的关系,对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启发创新主体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的思考和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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