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请求人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维易科公司)就专利权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中微公司)的ZL20122005604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化学气相沉积(CVD)装置,特别涉及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MOCVD)装置。
维易科公司作为掌握大多数核心技术的行业巨头,于2017年4月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对中微公司的器材供应商SGL展开专利诉讼,要求禁止SGL向中微公司供货,中微公司遂以其侵犯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为由,将维易科公司诉至福建高院,维易科公司随后就本案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的MOCVD装置为生产半导体器件如发光二极管(LED)芯片的核心设备,占据半导体行业价值链的重要位置,对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故一经提出就备受业内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38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于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本决定作出后,中微公司在福建高院获得了针对维易科的禁令,随后经过一系列谈判,双方同意停止这场专利战,达成全球范围相互授权的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在创造性评价中准确把握技术本质的审查理念,以及发明构思的分析在技术特征比对和技术启示判断中的重要作用。
本案还展现了专利作为有效的强力武器在企业角力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国内企业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重视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案件解读PPT】 (点击查看)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