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直播】“具有改变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案件公开审理 (2018年10月17日)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第4W107233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口头审理。案件涉及发明名称为“具有改变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的第200780037776.9号发明专利,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媒体记者旁听。
  
  专利权人:丹尼斯科美国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宜昌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18年10月17日 09:00

【文字直播】

【合议组】
 参加口头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核实到庭人员的身份。
[ 2018-10-17 09:00 ]

【合议组】
合议组就座。书记员宣读口头审理审议庭规则。
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专利号为200780037776.9,名称为“具有改变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的4W107233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口头审理,现在开始。
合议组成员
组长:邹凯
主审员:魏聪
参审员:葛永奇、王荣霞、史晶
书记员:关梅君、杨莹跃
[ 2018-10-17 09:02 ]

【合议组】:审议庭调查开始,请请求人简述无效的理由和事实。
【请求人】:
 (1)权利要求1-2对应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依据的证据:证据1-6。
 (3)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 2018-10-17 09:05 ]

【合议组】:由于该案无效理由涉及多个法律条款,合议组在前期已经进行了第一次口头审理,今天的口审是第二次口审。在第一次口审过程中,合议组对双方当事人的收转文情况进行了核实、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质证意见均无异议,对涉及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4款的部分理由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进行了调查,今天的口审将在前次口审的基础上,主要对部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理由,前期还未进行审理的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进行实体调查。
【请求人】:无意见。
【专利权人】:无意见。
[ 2018-10-17 09:08 ]

【合议组】:请专利权人陈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本专利首次揭示了向亲本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TrGA)中引入I43F/R/D/Y取代,首次获得改善其比活和/或热稳定性,具体序列为序列1-3。
[ 2018-10-17 09:10 ]

【合议组】:调查关于实验数据能否证明相应技术效果,归纳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规定的理由如下:
 (1)关于热稳定性,本专利采用性能指数PI,即(变体残留活性)/(亲本酶残留活性)表征,然而在所采用的测定条件下亲本酶残留活性的离散度很大(相差约3倍),由于说明书没有提供原始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因此PI值的获得具有较大偶然性,即说明书并未充分公开足以确认变体确实带来热稳定性改善。
 (2)同理,比活性测定也存在如上问题。
 基于以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是否认可,有无补充。

【请求人】:认可。补充:PI值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有问题,计算PI值所依据的基础是未经纯化的上清液,是存在大量的杂蛋白的混合液,参考文献6-7证明杂蛋白的表达量和目标蛋白含量差距不大,会影响总体的酶量,因此测定数值是不准确的。亲本残留活性置信区间波动过大,无法确定突变体的变化是否是由实验误差带来。反证4没有提供日常变动的幅度,反证5的实施例6-10的实验条件不同,并非日常变动的条件,且其差别也仅有1.6倍,也远小于本专利中的相差3倍。怀疑是否能证明变体的热稳定性和比活性是否得到改善,需给出原始数据,统计学方法和结果等。
[ 2018-10-17 09:15 ]

【合议组】:请专利权人针对上述理由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PI是二者的商值,大于1表示具有改善的比活和热稳定性,本专利说明书已公开了各种变体的PI值,以及具体的测定方法,本专利说明书公开是充分的。
 请求人补充的涉及上清液作为基础影响PI值的准确性的理由是新增的,不接受;参考文献1-7的提出超出了举证期限,不接受。即使考虑上述新增理由,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粗蛋白或粗制液作为基础验证酶的性能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方法。且对于重组表达目的蛋白而言,目的蛋白的含量也占绝大多数。亲本酶所出现的活性的变动属于日常波动,如证据3、5,以及反证5的实施例6可以证明,酶学领域是将待测酶样与对照酶样在同一批次同时检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也是将亲本酶和变体酶在同一批次测量,使得无关变量的影响被平衡和抵消,因此本专利PI值能够反映性能的改善。
 关于实验的重复性验证、具体设计、统计学方法,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无需对每个实验细节都进行描述。
[ 2018-10-17 09:20 ]

【合议组】:参考资料1-7是作为参考还是证据使用?
【请求人】:仅作为参考。

【合议组】:调查关于专利法第26条4款的理由。归纳无效理由:对于涉及序列3的技术方案:序列3对应于TrGA酶的催化结构域,而说明书中仅提供了成熟蛋白的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仅催化结构域的变体是否能改善比活和/或热稳定性。请请求人补充。
【请求人】:认可。淀粉结合结构域对酶的活性很重要(参考资料2-3可证明),丢失该区域后仅有催化结构域后是否具有效果无法预期。
【专利权人】:反证1能证明催化结构域能够降解可溶性淀粉,其可单独行使葡糖淀粉酶功能。参考资料2-3为优先权日之后的文件,不能用于证明相关内容。淀粉结合结构域对酶活是否有影响,与催化结构域是否具有酶活,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 2018-10-17 09:30 ]

【合议组】:根据前期双方当事人的确认,请求人提出的涉及创造性的证据为证据1-6。
【请求人】:认可。

【合议组】:请求人,确认无效请求共有11组证据组合方式,其中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为证据2、证据1和证据3。证据3和证据1为同族,其使用方式是否完全相同?
【请求人】:认可,相同。

【合议组】:请求人,请选择最主要的具体结合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请求人】:证据2结合证据1,4或3。

【合议组】:确认无效请求理由中区别特征和解决的技术问题。
【请求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葡糖淀粉酶的结构特征和功能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改善亲本或野生型葡糖淀粉酶的比活和/或热稳定性。
【专利权人】:认可。
[ 2018-10-17 09:40 ]

【合议组】:调查证据1和4分别公开了什么,得出什么启示?
【请求人】:证据4公开了基于结构的序列比对,里氏木霉和泡盛曲霉的葡糖淀粉酶(即TrGA和AaGA)在结构上是同源的。此外,还公开了AaGA的催化结构域中由5个保守的区段限定了活性部位,并直观地图示了所述活性部位以及周围的残基,其中包括残基Y48、W52、R54、D55。
 证据1也教导了活性位点邻近的区域是可用于增强比活和/或热稳定性的区域,I43便位于活性位点邻近的区域,还教导对黑曲霉葡糖淀粉酶(AnGA)的特别优选的位点D44突变可用于改善比活和/或热稳定性。
【专利权人】:证据4的图2涉及各个淀粉酶的比对,其比对的序列仅为全长序列的一小部分,其不能反映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TrGA与黑曲霉葡糖淀粉酶AnGA或泡盛曲霉葡糖淀粉酶AaGA之间的结构关系,且上述序列并不涉及I43残基。反证6表明AnGA所来源的黑曲霉与TrGA来源的里氏木霉在分类学上属不同的纲,亲缘关系远。它们的全长序列以及催化结构域序列同一性很低(可见附件2的比对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其结合。即使知道三维结构,也不清楚残基取代对结构和活性的影响。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
【合议组】:请求人对公知常识性证据发表意见。
【请求人】:真实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公知常识性证据指出,即使知道三维结构,也不清楚残基取代对结构和活性的影响,更何况恰恰是专利权人首次表征了TrGA的三维结构。
[ 2018-10-17 09:50 ]

【合议组】:请求人曾做过各个酶的序列比对,全长还是片段?如果是片段,是哪个片段?
【请求人】:催化区域的比对。

【合议组】:归纳焦点问题之一:为了得到性能改善的酶变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将催化区片段进行比对来进行改善?
【请求人】:黑曲霉和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都属于葡糖淀粉酶,具有相同的功能,然后再分析同源性和同一性,所以才进行相应的推理。相应的启示在于:二者功能相同,且由证据4可知二者具有结构同源性。即便证据4仅显示部分序列,但不影响本领域多种葡糖淀粉酶共享共有的构架。
【专利权人】:证据4的总体分析仅依据了葡糖淀粉酶的部分片段,因此请求人的推理均是后见之明。
[ 2018-10-17 09:58 ]

【合议组】:反证6证明了黑曲霉和里氏木霉的亲缘关系较远,序列比对的图中,证据4中并没有I43位点。请发表意见。
【请求人】:反证6是网页证据,其内容不采信。亲缘关系远不代表酶的结构同源性,参考文献1可证明。说明书中在涉及同源性的定义中记载可具有45%的同源性,而经比对二者的同源性有44%,与说明书记载的接近。通过催化结构域的比对,可发现I43位的对应位点。
【专利权人】:证据1本身也证明其最多认可的同源性是60%,而黑曲霉和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即便是催化结构域的同源性也只是56%,本领域认为该同源性是很低的。反证6证明的事实是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认同的。葡糖淀粉酶家族中的酶虽然三维结构类似,但其活性可能完全不同。
[ 2018-10-17 10:10 ]

【合议组】:证据4中有没有表明三维结构中的具体哪个螺旋对催化活性的关联性?
【请求人】:没有记载。但证据4图中显示,Y48、W52、R54、D55是活性部位的关键残基,但没有包含43位位点,只是邻近。

【合议组】:证据4中罗列的位点是否有规律?或对应于哪个区域?
【请求人】:位于保守区内。

【合议组】:证据1中关于黑曲霉的D44位对应于里氏木霉的I43位,如何有启示?证据1中有多种预测方法,有何意见?
【专利权人】:证据1通过计算机预测罗列了多达271多个位点,而对于D44位取代没有任何说明。如果没有本专利公开的I43,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注意到D44位,请求人是后见之明。证据1有三种预测方法,每种方法预测得到的结果都不一样,无法准确判断哪个位点的取代有性能改善。
【请求人】:证据1明确教导在邻近区域进行突变,虽预测结果不同,但不影响对于D44位位点的启示。尽管证据1给出多个位点,但不一定对每个位点进行筛选,而其已经明确启示特别优选的位点是D44位位点。
[ 2018-10-17 10:22 ]

【合议组】:证据2 4 3组合方式的理由和证据2 4 1是否相同?
【请求人】:相同。

【合议组】:归纳三组证据组合方式:
 第一类: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依据其它证据给出的技术启示评价创造性:证据2 1/3 4;证据2 4 5;证据2 1 4 5;证据2 4 5 6;证据2 1/3 4 5 6;证据2 3 4 5。
 第二类:以证据1/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依据其它证据给出的技术启示评价创造性:证据1/3 2 4。
 第三类: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实验数据缺陷,并未实际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此评判创造性:证据2 公知常识。
 对第一类发表意见,证据2公开的事实,区别特征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前面相同。重点评述未调查过的问题。
【请求人】:证据4结合启示如前所述。证据5教导了泡盛曲霉AaGA催化腔内的Tyr48(Y48)、Trp52(W52)活性位点,与I43位位点邻近。
 证据2还公开了来自多种不同菌株的葡糖淀粉酶及其序列,来自H.gelatinosa的葡糖淀粉酶(GA107)具有比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更高的比活,而二者同一性达90%,且在43位残基存在差异,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第43位氨基酸残基的差异会对酶的比活产生影响。
【专利权人】:证据5公开的疏水结合位点不是催化位点,反应底物结合的残基。对于泡盛曲霉葡糖淀粉酶,催化残基是179位和400位,并非48和52位,与对应于本专利I43位的D44位相距很远。
 关于证据2中公开的GA107,其与本专利成熟葡糖淀粉酶相比有61个氨基酸不同,无从判断其比活的提高是由于哪一个(或哪些)位点差异导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I43位进行突变的可能性非常小,是后见之明。况且,GA107的43位是T,而本专利则不涉及将I43位突变为T。
[ 2018-10-17 10:38 ]

【合议组】:证据5进行比对的序列对应酶的哪个位置?用什么方法比对?目的是什么?
【请求人】:非全长序列。用本领域常用的方法比对,用于分析葡糖淀粉酶结构。证据5说明泡盛曲霉和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的同源性高,图1标识出了保守区。

【合议组】:对证据1、3、6公开的事实发表意见。
【请求人】:三份证据作用一样,均用于说明在I43所属区域内进行突变会对活性带来影响。证据6示出了不同葡糖淀粉酶的5个保守区段。如上所述证据4示出的Y48、W52、R54、D55(相应于TrGA的Y47、W51、R53、D54)以及TrGA中的I43均位于证据6所阐释的保守区段内。
【专利权人】:证据6未涉及里氏木霉葡糖淀粉酶,无法获得启示。高度保守区并不一定就是催化区域,证据4-6均未公开保守区对催化活性的影响。

【合议组】:证据6确定保守区段的目的是什么?
【请求人】:分析不同葡糖淀粉酶的结构相似性,但未涉及酶的性能的改善。
[ 2018-10-17 10:52 ]

【合议组】:调查第二类组合方式。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
【请求人】:本专利为里氏木霉,证据1为黑曲霉,二者葡糖淀粉酶序列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改善热稳定性和比活性。证据1也教导了活性位点邻近的区域是可用于增强比活和/或热稳定性的区域,证据4给出了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证据4不能提出技术启示。

【合议组】:调查第三类证据组合方式,请求人简要陈述。
【请求人】: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是否解决了以上技术问题,是否能够实现改善亲本葡糖淀粉酶的比活和/或热稳定性的技术效果,没有体现技术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关于实验数据问题,之前已详细陈述。
[ 2018-10-17 11:08 ]

【合议组】:双方当事人进行审议庭辩论。
【请求人】:对于技术启示的判断思路,是基于序列的同源性和功能的一致性,再做进一步的结构和功能的分析来实现的。同前述意见。
【专利权人】:如果不考虑本专利,选择出本专利中的43位位点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同前述意见。
[ 2018-10-17 11:32 ]

【合议组】:基于上述调查,双方是否坚持上述答辩意见和书面意见?
【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和当庭答辩的意见。
【专利权人】:坚持书面意见和当庭答辩的意见。

【合议组】: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决定将以书面的形式寄达给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图文直播结束,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和支持。
[ 2018-10-17 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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