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专有权人)于2014 年3 月12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名称为BCT001 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称布图设计),申请号为BS14500182.2。
专有权人认为深圳某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撤销意见提出人)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撤销意见提出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意见陈述书,认为应当撤销专有权人持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意见提出人认为,专有权人登记的布图设计存在明显的错误,因而不能“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关于布图设计定义的规定。另外,基于不能“ 执行某种电子功能”,因此该布图设计不具备独创性。
该案合议组认为,判断是否符合布图设计的定义,应该站位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并以登记的图样或复制件的内容为判断基础。合议组认为,专有权人登记的布图设计图样中存在功能模块显示框,属于文件瑕疵,不会影响对整体布图设计的理解;登记的布图设计图样中未显示CONT层的缺陷,导致其声称具有独创性的模块一不能实现相应的电子功能,但其声称具有独创性的模块二、三,相对独立,可以分别实现相应的电子功能。因此,涉案布图设计可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符合《条例》关于布图设计定义的规定。合议组认为,由于模块一不能实现相应的电子功能,其不能作为判断独创性的基础;模块二、三可以实现相应的电子功能,其可以作为判断独创性的基础,但是撤销意见提出人未能举证证明模块二、三不具备独创性,因此,模块二、三具备独创性。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首先,该案明确了《条例》关于布图设计定义的审查标准。关于判断主体,应当基于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所具有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关于判断基础,应当以登记的图样或复制件的内容为准,而不是提交的芯片样品为准。关于判断标准,只要布图设计中一个以上相对独立的模块可以实现电子功能,就应认为该布图设计能够“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其次,该案阐明了独创性的判断基础。一件布图设计可以包含多个声称具备独创性的相对独立模块,而根据图样或复制件的信息,如果其中部分模块不能实现相应的电子功能,则该部分模块不能作为判断布图设计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基础;如果其中部分模块可以实现相应的电子功能,则该部分模块可以作为判断布图设计是否具备独创性的基础。
最后,该案对提高布图设计登记文件的质量具有指导意义。布图设计申请人提交登记文件时,应提供足够放大倍数的、完整的图样或复制件,建议同时提供该图样或复制件的电子版本。如果登记文件的质量不高以致部分重要信息缺失,将会使得想要保护的部分得不到保护,甚至会导致布图设计专有权被撤销。(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黄道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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