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58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作出的首例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该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不同版本应用软件公开时间的认定,二是GUI动态界面保护范围的认定。对于前者,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属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常见及疑难问题,该案中主要体现在如何结合举证情况,综合分析应用软件标注日期的应有之义;对于后者,与常见的实体产品外观设计不同,涉及GUI的外观设计同时包含实体产品和界面设计,界面设计部分又分为静态界面和动态界面,其保护范围的确定是此类案件的基础。该案厘清了GUI动态界面的保护范围等基本概念,对明确有关GUI保护的具体审查标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应用软件公开时间的认定
网络证据的优点在于范围广泛、易于获取,其重点和难点之一在于公开时间的确定。作为GUI的主要应用方式,应用软件的公开也意味着GUI的公开。一款软件的发布往往会经过内测、公测等步骤,有时还会实行其他测试,如Gamma测试、Build测试等,在正式发布前所进行的各种测试版本的发布渠道和范围由软件研发方自行选择和确定。对于“内测版”,往往仅在内部渠道进行小范围测试,不会面向社会公众,社会公众也不可能自由获得内测版本,因此,“内测版”通常不能被认为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信息。对于在软件研发方官网所发布的可供普通公众下载的版本,在没有特别标注的情况下,按照该领域的常识,应理解为该软件相应版本的公开版本。相应地,在版本号后一同标注的日期,通常也应理解为相应版本的公开日期。
在该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下载自研发方官方网站的应用软件,版本名称为“AndroidU3内核版10.6.2.626”,同时在版本名后标注有“2015-08-20”的日期,请求人认为该日期即代表相应版本开始提供下载的日期,即公开日期。专利权人则认为,证据版本中的安装文件名带有Build字样,表明该版本是测试版本,Build之后所附与软件版本所标注的日期相对应的“150820”是编写程序时写入的日期,并未公开,即属于内测版,因此不能以该日期作为相应版本的公开时间。对于专利权人所主张的“Build版本”的含义,合议组经核查,并未发现该词在业内有统一规范的用法,即无法明确表征其测试内容、形式和公开范围,不能明确其为公知意义上的内测版,并且专利权人又未就该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因此,合议组判定专利权人的主张是否成立,重点在于考察其是否负有进一步举证的责任。
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权人针对自己的主张,没有给出诸如教科书、行业规范等公知准则作为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为行业通用准则。其次,专利权人与请求人主张的软件著作权人是关联公司,均属阿里巴巴的子公司,就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而言,专利权人对于获取关联公司的相关信息应具备比公司之外的他人更加便利的条件,应当有能力提供用于证明己方主张的企业内部使用的规范、研发流程等作为证据,同时应能获知所涉证据的准确公开时间。请求人已经对其证据进行举证和公证,证明社会公众能够通过官网获得该证据,且对于其公开时间的认定符合该领域常识,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对于公证书已经固定的事实,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而仅单纯提出质疑是不够的,且在口头审理时,其提供的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对于关联公司所发布的软件的确切发布时间表示不清楚,未尽到己方的举证责任。因此,结合上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专利权人的主张未能得到合议组的支持。
动态界面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申请图片体现的该外观设计为准。在当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框架下,包括GUI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按照应用于载体,即实体产品的形式提交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因此,首先,其保护范围应同时包含实体产品和界面的设计;其次,一般来说,GUI的外观设计可分为静态界面和动态界面两类。对于静态界面,申请视图一般可以较为完整地显示其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内容;而对于动态界面,所涉及的要素除各关键帧所显示的画面内容外,还包含有用户操作时所使用的手势如点击、滑动、拖拽,手势所应用的位置、手势的方向,以及所有关键帧共同确定的动态的连续过程。由于目前尚无法接受动画形式的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人采用的是以动画关键帧形式进行表达的方式,同时进行相应的说明,故对于动态界面的GUI外观设计,是由其申请文件所表示的动态效果整体构成其保护范围。
涉及相关法条对比的判断
在涉及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会通过比较得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分析二者相同点、区别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最终得出涉案专利权是否有效的结论。对于包括GUI的外观设计,判断原则与普通外观设计相同,即“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但在具体比对时需要根据GUI的特性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比较和分析。
《专利审查指南》针对GUI类外观设计产品规定:“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虽然在进行比较判断时既要比对GUI的外观设计,也要比对实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但在动态界面的GUI均采用了常见产品载体时,其比对重点在于界面部分。比对的过程可分为以下3个步骤。
首先,需要比对界面各视图所显示的外观设计内容。对于动态界面,由于提交的视图是用于确定唯一变化趋势的动画关键帧,通过视图内容可以判定界面中的整体布局、图案及文字元素的排版、色彩(请求保护色彩时),因此在比较判断时应首先对二者相应关键帧的视图内容进行比对。当两个动态界面各关键帧中体现的外观设计界面已经具有明显区别,则可认为二者具有明显区别。
其次,需比对所有关键帧所共同体现出的动态效果,例如翻转、飞出(入)、点亮、雾化等动态效果,以及产生动态变化的部分在整体界面中所占的比重。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界面产生变化的区域大小、在界面中所处的相对位置均会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当产生动态效果的部分位于界面中视觉上易于关注的部位,占整体界面比例较大,产生的动态效果明显不同时,可认为二者具有明显区别。
最后,还需考虑用户操作界面时的人机交互方式,即手势,以及结合操作界面后界面为回应用户而产生的变化,考虑其对整个动态界面视觉效果的影响。
此外,由于外观设计视图提交规范的要求,GUI外观设计申请图片中对于部分不属于界面外观设计内容的部分仅能以灰色块示意,具体实施时的效果可以在使用状态参考图中表示,因此在进行界面关键帧的比对时,需避免申请视图中的灰色块与证据对比设计的实际应用效果产生差异而导致的判断偏差。
以该案为例,其申请包含设计1和设计2,二者应用的载体均为现有设计已经公开的手机,因此,比较分析时的重点主要在于界面部分。具体比对时,首先,二者主视图(起始关键帧)及结束关键帧的内容基本一致,其他各关键帧的下部区域内容也基本一致;其次,设计1、设计2的起始帧和结束帧中的界面布局、分区、图案文字等元素的排列方式基本相同,而体现变化中间过程的数帧中,设计1显示了界面下部区域向上移动后覆盖上部区域的变化,而设计2则显示为界面下部区域略向下移动后再向上移动,最后覆盖上部区域的变化,在变化过程中,界面上半部分动态区域的界面内容产生了较明显的区别,占整个界面的1/3至1/2,此时,整个界面上部均产生了变化,显然会产生明显的视觉效果差异。虽然二者界面均体现有下部区域向上移动的过程,但根据简要说明的记载,可知设计1的界面显示的是界面回应用户向上推动的手势所产生的变化,而设计2显示的是界面回应用户向下拉动的手势向下移动,用户离开界面后再回弹的过程,二者应用的手势不同,界面对用户的回应方式也明显不同。
综合上述因素,设计1、设计2所显示的动态界面的保护范围有明显的区别,即当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与设计1所有设计内容均基本相同时,其与设计2也具有明显区别。(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郭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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