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谷讲坛】GUI司法保护困境与设想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包括: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结合;可批量应用于产业生产;富有美感的新设计方案。GUI 通常需依附于具体的硬件产品而存在,且后者可以是批量生产,如果包含了GUI 的整体产品是具有美感的新设计,自然符合上述定义的要求,从而构成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但是,鉴于我国尚未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实践中带有GUI 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还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

  带有GUI 的外观设计进行专利申请时存在以下问题:其一,保护客体模糊。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在确定GUI 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能将界面部分抽象出来,使之脱离附载的产品单独予以保护。其二,申请条件僵化。不能单独要求保护GUI 本身,也不能采用虚实线绘制的形式要求保护GUI 所在的屏幕部分外观设计。其三,保护力度有限。不允许突出体现GUI 部分,不加区分的将GUI 和其所附载的硬件产品视为一体进行考量,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可能会弱化GUI 的影响程度,达不到权利人原本的目的。

  此外,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设定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四项法定权利,落脚点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GUI而言,侵权的源头在于那些剽窃了设计者创意的软件界面开发者,该类主体往往不是具体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无法成为直接侵权人被追责,在间接侵权理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可能导致真正的侵权行为无法被遏制。

  面对以上困境,笔者对带有GUI 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审查政策、侵权判定标准三方面有以下设想。

  其一,厘清保护客体。作为外观设计家族的新成员,GUI 虽然要借助硬件设备来展现,但真正蕴含设计者智力成果的是界面本身。因此,在不忽略产品作用的前提下,要把保护的落脚点着眼于设计,加强设计本身的客体意识,而非产品,至少不能把GUI “降格”到整体产品这一物理概念之下。其二,调整审查政策。可以考虑从专利名称、硬件表现形式、视图提交要求等方面进行调整,突出GUI 的地位。其三,构建侵权判定标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仍然要用“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来确定保护范围。对于动态GUI,其重点在于保护动态的变化过程,在考虑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中图形用户界面的状态的基础上,应重点监测关键帧视图中图形用户界面的状态。(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马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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