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谷讲坛】GUI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策略

2014 年我国将GUI 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7 件,作出决定6件。结合相关案情事实,分析这些决定所遵循的审查标准,在加强带有GUI 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方面能得出以下启示。

  一是在带有GUI 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应突出GUI,弱化作为载体的硬件设计。按照我国现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GUI 必须与其硬件产品结合整体申请专利。相应地,无效宣告决定均遵循带有GUI 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由硬件和软件界面设计共同确定的原则。同时,结合GUI的特点和创新主体的实际保护初衷,在现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框架下,应尽可能地突出GUI 在确定保护范围时的所占权重。

  例如第35197 号无效宣告决定认为,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涉及电脑硬件设备和GUI 设计,在进行外观设计对比判断时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考虑GUI 可在任何电脑设备上运行使用具有通用性、相对于硬件设备在设计创作和视觉效果上具有独立性、呈现于显示屏时通常构成电脑显示设备正面的主体设计内容等特点,如果所示电脑硬件部分为常见设计或即便不能确定为常见设计但相对于现有设计并未作出独特的引人瞩目的变化,简要说明记载亦指明其设计要点主要在于GUI 设计的,则可以认定该外观设计专利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内容在于所示GUI 设计。该决定基于涉案专利GUI 设计与对比设计差别显著的分析认定,不再对比请求人主张的用于组合对比的硬件设计,由此直接得出了该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的结论。同样在第35196、35179 号无效宣告决定中,基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图形用户界面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认定二者硬件设备虽存在一定差异但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从这些决定中可以看出,带有GUI 的外观设计提交专利申请时需同时注重两个方面:一是硬件部分尽可能选取最常见的惯常设计,特别是对于涉及诸如手机、电脑等通用设备的GUI 设计,现在已将视图提交要求放宽到将硬件部分仅表示出其正面外形设计即可,而勿需再提交硬件部分的其他视图;二是在简要说明中明确表明设计要点在于GUI 设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明其他硬件部分设计为惯常设计。

  二是要注重借助简要说明清楚表达GUI 设计的用途功能、人机交互、动态设计等内容。GUI 是与实现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操作界面,其界面设计不是单纯体现视觉效果,而是同时具备一定功能用途和人机交互作用,因此对比判断时应基于GUI 相应的功能用途、人机交互、视觉效果设计来综合考虑,而动态界面设计中,其动态效果往往在整体视觉效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第35315 号无效宣告决定中,专利权人针对其视频搜索界面主张,对于不同的视频搜索结果,界面中状态栏的背景颜色随着视频海报色调的变化而调整,但并未得到合议组认可,主要是因为其在简要说明中并未充分清楚地说明。GUI 的用途功能、人机交互、动态设计往往在视图中不能十分清楚表示,重视对这些内容的表达并且充分利用好简要说明的解释说明作用,对于带有GUI 的外观设计获得充分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应重视对于GUI 的软件测试保密,慎用新颖性宽限期。大多数GUI 依附于软件开发,软件测试往往容易造成在先公开。在已做出的决定中有4 件涉及专利权人自己开发的软件在用户试用过程或历史版本中被公开,专利权人提出为内部测试,其中3 件还主张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应享有新颖性宽限期情形,但均未得到合议组支持。因此,软件测试中的保密工作尤为重要,或者至少应以合适的方式清楚明确地体现保密要求,比如在软件安装界面明确示明,以为主张新颖性宽限期提供有力证明。当然把握好专利申请时机,尽量避免被在先公开是最稳妥选择。此外,应尽量减少依靠新颖性宽限期来主张权利的情形,因为按照我国现有制度新颖性宽限期成立需要具备多方面严格的条件,任一方面不成立即难以成功主张权利。(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徐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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