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理解和互联网证据认定

--以4W104838/4W104839/4W104840案解读
 
案件编号:4W104838/4W104839/4W104840专利权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专利号:ZL201010104157.0
发明名称: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
审查决定号:31835(审查决定浏览)【点击查看】
审查结论:维持有效
合议组成员:乔凌云(主审)、易红春(组长)、董杰(参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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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该案是“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大战的系列案件之一,其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高,广受社会关注。无效宣告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体现了如何理解发明并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审查思路。

【决定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理解,应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发,从整体上明确上述技术特征的准确含义后,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从而得出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

  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公开的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资料的公证时间、视听资料中记载的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

【点击查看】评析“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无效案 如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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