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该案的社会影响力极大,专利复审委员会信息技术应用申诉处成立五人合议组对其进行审理,该案主要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33条、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等无效理由。在当日的预备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针对证据质证、译文异议、技术方案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次口头审理是该案件的首次审理,完成了各项程序性工作,便于在后续口头审理中重点调查实体性无效理由,将有效提升公开审理效率,为达成案件审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本案将于5月4日再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进行口头审理。(复审委信息技术应用申诉处 王可)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