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决定作出后,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笔者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质量和现有技术两方面分析涉案专利缘何被宣告无效,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处理相关技术和提交专利申请等,有所裨益。
两个原因导致失利
2007 年8 月17 日,广晟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件名称为“音频解码”的发明专利,其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06 年8 月18 日。
2009 年5 月20 日,涉案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由于涉案专利成功地成为了我国《多声道数字音频编解码技术规范》(GB/T22726- 2008)的标准必要专利,这就意味着众多彩电厂家如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信公司)、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等厂家在生产彩电产品时必然要使用该专利技术,以使其音频效果符合国家标准。在该专利许可过程中,海信公司等厂家认为,广晟公司要价过高,费用收取不合理。而广晟公司则认为,海信公司等厂家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由于双方在专利许可费用上未达成一致等原因,海信公司、三星公司等厂家针对该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遗憾的是,涉案专利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被宣告无效。
那么,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这需要从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质量和现有技术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专利说明书撰写来看,该专利说明书在对其自身的背景技术描述中,仅简单地记载“存在各种不同的用于对音频信号进行编码然后解码的技术”这一句话,也就是说,人们并不能从其背景技术所面临的问题方面很好地理解该专利所针对的技术问题,也不能明确其技术改进上所针对的明确目标。在阐述其技术总体构思的发明内容部分时,专利说明书也写得很笼统,从中能够得到的信息是发明的两个核心内容:把码本应用到指定的量化标号范围,使得码本应用范围可以跨越量化单元的边界,从而对熵编码进行优化;在单个音频数据帧中应用一序列多个不同的窗函数,形象地理解为,将包含瞬变的一帧信号划分为多个分段,在包含瞬变的分段使用比其他分段更窄的窗函数,从而能够同时对瞬变段和缓慢变化段在时间分辨率和频率分辨率上实现较好的兼顾。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与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记载基本对应。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意识到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很好地体现其想要表达的技术核心,要求加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其作出进一步的限定。可惜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也限定的很宽泛,没有体现出具体的技术内容。比如,权利要求5 的附加技术特征仅限定了窗信息中包含瞬变位置,基于与位置有关的预定规则识别窗函数;权利要求7 的附加技术特征仅限定了还原时要符合完全重构要求,即要尽量无损还原。而这些内容均不能体现专利权人真正想要表达的意思,即涉案专利在DRA 技术中提供了一种新的瞬变位置定位和窗函数应用方案,其窗信息中包括窗函数标号、瞬变分段数量和瞬变分段长度这三个参数,使用瞬变分段数量和长度这两个参数确定瞬变位置,并与窗函数标号对应,据此来使用窗函数。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在同等压缩效率的情况下,达到更好的音质还原效果。
但是,这些具体内容只记载于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专利权人既没有将它们作为发明构思进行改进思路上的阐述,也没有在任何权利要求项目中作为特征加以限定和保护。因此,由于专利权人在撰写涉案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时没有很好地围绕改进的核心技术来进行撰写,导致其想要保护的内容不能由说明书中突出体现,也未能通过权利要求加以保护。
其次,从现有技术方面来看,广晟公司并未将其真正的改进之处写入权利要求中,这就意味着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所获得的专利权无法很好地与现有技术相区别。而海信公司和三星公司提出的最有力的一篇现有技术材料正是广晟公司在美国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该申请在相关标准必要专利最早优先权日之前已被公开,因此构成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现有技术。在提交该专利国际申请中,广晟公司已经提出了采用码本跨界和在一帧中应用一序列不同的窗函数的技术方案,该窗函数的应用也与帧中的瞬变位置相关。随着该专利国际申请的公开,此技术方案就成了现有技术。
从广晟公司提交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其对DRA 技术的探索和研发过程,在提出码本跨界和瞬变段窗函数应用的理念之后,又在实际应用层面进行了更深的加工和挖掘,使得该理念的应用更加成熟、细腻,实施效果更加完善。比如,在窗函数的应用上,早期采用瞬变位置与窗口类型结合,后来研发的标准必要专利中采用瞬变分段数量和瞬变分段长度定位瞬变位置,并与窗函数标号相结合。然而,在其所打造的系列专利中却没有很好地体现出这种不断改进的技术脉络,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和发明内容部分几乎千篇一律,权利要求限定得过于笼统,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各专利之间技术上的发展变化。尽管说明书实施例很详细地给出了具体的实现方案,但是由于方案过于具体,并不能从中得出技术改进的构思,更不能用如此细致的实施方案来对笼统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性质的限定。因此,在前公开的专利成为现有技术之后,由于权利要求的描述极其相似,这对在后申请或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产生了影响。
警示意义不容忽视
随着知识产权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各个企业都加大了研发力度,并将提交专利申请作为企业科技创新的体现。有些企业则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意在让自己获得授权的专利成为实施标准时必然要使用到的技术,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标准必要专利。此时,行业中的各个厂家为了制造出符合该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要使用相关企业的专利技术,因此也必须要得到相关专利权人的许可,相关专利的价值就得到了体现。可见,将专利打造为标准必要专利,是企业提交专利申请时就需要长远考虑的。
由于标准必要专利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影响颇大,在相关专利的许可费用的制定时,需要进行更加合理和更加全面的考虑,如被授权方的承受能力等。当然,不乏有企业尝试对标准必要专利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希望找出专利的某种缺陷,进而彻底省去相关专利的许可费用,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
因此,即使获得授权的专利成为了标准必要专利,该专利也需要通过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考验,才能真正给专利权人带来所期望的利益。这就要求在专利说明书撰写上、在技术高度上都必须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让对方找不出瑕疵。否则,一旦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只能是为他人做嫁衣裳。
广晟公司在音频编解码技术上花费了大量心血,还成功地将其中的一些专利运作为标准必要专利,为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能够得到很好地回报做好了铺垫。但是由于其在系列专利的撰写中没有体现出技术研发的脉络,更没有在权利要求中将各技术改进点加以限定,导致系列专利之间反而产生了混乱和重叠,最终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失去了宝贵的标准必要专利。
由于专利制度本身以公开换保护,因此专利文件的撰写质量尤为重要,提交专利申请的企业在详细公开其研发技术的同时,更要通过精致准确的撰写将该技术加以保护,使其获得的专利不仅技术水平高,而且权利状态稳定,这样才能让专利真正成为企业科技创新的基本保障。(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杨军艳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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