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关系着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无论在确权阶段还是侵权阶段,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应当尽可能地趋于一致,因此确权阶段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对于侵权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来说,文义解释是优先适用的,然而在确权阶段,专利申请已经获得授权,且在确权阶段,其对修改方式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文字内容已经处于一种相对固定的状态,但由于语言文字本身的局限性以及专利申请撰写的瑕疵等原因,往往仅依靠文义解释很难保证能够准确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就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读。由于对权利要求解读的主体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因此在界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当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的知识和能力,以及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整体把握,从技术的角度加以分析,力求真实把握专利的技术实质及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
发明构思是基于申请文件本身所记载的背景技术、客观完成的发明内容所确认的技术改进思路,是依据申请文件本身的记载能够确认的,对现有技术有所贡献的内容,是把握一项发明创造的技术实质和技术贡献的关键所在,因此理解发明构思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一项发明创造而言,技术问题是发明创造的起因,技术效果是发明创造的结果,技术手段是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的具体过程。因此,只有在充分客观地了解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以及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这三方面的内容后,才能客观、整体、全面地了解发明创造的前因后果,真实把握发明创造的技术实质和技术贡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准确把握权利要求书所限定出的实质保护范围。
下面笔者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对发明构思如何界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分析和探讨。
涉案专利名称为“缝纫机”,专利权人重机公司诉浙江中缝重工缝纫机有限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关键在于权利要求1中“空车区间”这一技术用语的理解,如果依据专利权人对该用语的理解,那么被控侵权产品即落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权成立;如果依据被控侵权人对该用语的理解,那么其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针对该发明专利,浙江中缝重工有限公司随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即为权利要求1中对“空车区间”这一用语的限定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220号审查决定,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上述术语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从而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该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空车区间”这一技术用语的含义。权利要求1中对于“空车区间”这一用语的限定为“所述驱动凸轮部件和切线连接部件及压脚抬起连接部件,设有在用切线机构结束了切线以后连续地由压脚抬起机构使压脚上升时、在从切线结束时到压脚开始上升期间、即使凸轮机构因驱动马达而动作也不向所述切线机构和压脚抬起机构的任何一个传递驱动马达驱动力的空车区间”。请求人主张,上述特征中“所述驱动凸轮部件”“切线连接部件”“压脚抬起连接部件”为“设有”的3个并列主语,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驱动凸轮部件”“切线连接部件”“压脚抬起连接部件”均具有空车区间的3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而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凸轮机构具有空车区间,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上述特征中“设有在用切线机构结束了切线以后连续地由压脚抬起机构使压脚上升时”和“在从切线结束时到压脚开始上升期间”是对“空车区间”的并列限制条件,前一限定说明切线结束后连续抬起压脚因而不具备空车区间,而后一限定说明具备空车区间,且空车区间设置在切线结束到压脚上升之间,故二者的限制导致“空车区间”的概念表述不清楚,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首先,“空车区间”这一用语并非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其并不具备本领域的通用含义,因此仅通过文义解释并不能确定“空车区间”的准确含义;其次,说明书也未对该用语进行专门的解释或定义,此时要想准确把握“空车区间”这一用语的含义,从而准确界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就需要借助于说明书的整体内容进行理解。那么要正确理解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离不开对发明构思的把握。
涉案专利背景技术记载,现有技术中,缝纫机具有用于缝制后切断缝线的切线机构和使压脚上升的压脚抬起机构,以及分别驱动这两个机构的驱动马达,通过控制各自的驱动马达来分别控制切线机构和压脚抬起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在实施切线和压脚抬起这两个连续动作时,为了确保在切线结束后再抬起压脚,需要在切线机构停止后到抬起机构动作开始之前的期间充分延时,为实现这样的延时,现有技术是通过分别控制驱动这两个机构的驱动马达加减速来实现的,然而在加减速的过程中会对驱动马达产生负荷,这提高了对驱动马达的容量要求,因此提高了缝纫机的成本。
为解决现有技术中的这一技术问题,涉案专利设置了一个由马达驱动的驱动凸轮部件,驱动凸轮部件上分别设有与切线机构的切线连杆相配合的切线凸轮部和与压脚抬起连杆相配合的压脚凸轮部,利用两个驱动凸轮部上的凸轮曲线分别对切线结构和压脚抬起机构的运动进行控制,使得在切线结束之后和压脚抬起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切线连杆和压脚抬起连杆与凸轮接触的控制端均位于各自凸轮曲线的圆弧阶段,此时即使马达转动,其动力也不会传递到切线机构和压脚抬起机构,从而形成该延时。
说明书记载了上述技术手段达到了“在从切线结束时到压脚开始上升期间,由于是马达动作但不对任何机构传递驱动力的空车区间,所以可以在可靠地结束切线以后移到压脚抬起的动作,并可以不降低此期间的马达转速就开始压脚抬起,在原封不动地保持马达的驱动力充分大的状态下抬起压脚,这一点也可以缩短循环周期”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以了解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就在于利用驱动凸轮部件的结构设计形成在切线结束以后到压脚开始抬起之间的“空车区间”来替代由控制马达加减速来实现充分延时的控制方式,从而达到缩短循环周期的目的。
在结合说明书的内容了解上述发明构思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可以确定本专利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就在于利用驱动凸轮部件来形成“空车区间”,即权利要求1中对于“空车区间”的上述限定为解决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因此,从涉案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可以确定,所谓的“空车区间”就是指“在从切线结束时到压脚开始上升期间”的一种运行状态,在该运行状态驱动凸轮部件即使被驱动马达驱动而动作,也不会向切线机构和压脚抬起机构传递动力,以便在切线结束和压脚抬起之前取得充分的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对“空车区间”作出唯一、合理的解释,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缝纫机”案不仅体现了当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用语仅从权利要求对其字面限定难以确定其真实含义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内容把握发明构思,从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整体判断技术特征含义,从而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唯一、合理界定的过程;而且,该案例充分体现了确权阶段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对后续侵权判定的重要影响。因此,“缝纫机”案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有着借鉴意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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