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评判中区别特征划分尺度和技术启示的把握

  【弁言小序】

  在创造性评判中,试图将发明的某一技术手段机械地割裂成多个零散的技术特征,并且发现这些零散的技术特征能分别从多篇不同的现有技术中找到公开之处,由此便得出这些多篇不同的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得到该发明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或者试图从多篇不同的对比文件中抽离出多个零散的、孤立的技术特征,在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将这些零散的、孤立的技术特征进行拼凑从而得到该发明的技术手段。上述评判方式均明显有悖于创造性评判中应该对发明或者现有技术的技术手段进行整体考虑的整体把握原则,应不予支持。

  【理念阐述】

  创造性判断的重点和难点是评判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判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这一判断通常按照以下3个步骤进行:一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三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下称“三步法”)。“三步法”中各个步骤步步相连,环环相扣。

  在“三步法”的第二个步骤中,主要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区别特征是通过比较发明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而得来的,确定区别特征其实就是找到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这样的不同之处体现出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作出的创新之处,即区别特征对应于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呈现出的创新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发明点。创造性的评判就在于衡量发明所具有的这一发明点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当我们对比出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不同的技术特征时,需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这些不同的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应该如何划分?一种误区是,不考虑这些不同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异,过度强调发明构思和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认为所有特征都必然存在联系,而将所有这些不同的技术特征作为一个区别特征整体看待,这样会导致难以从多篇现有技术中得到结合的技术启示。另一个误区是,不考虑这些不同的技术特征之间的联系,将这些不同的技术特征机械地割裂为一个个零散的区别特征,孤立地看待这些区别特征,发现这些零散的区别特征分别能够容易地从多篇不同的现有技术中找到公开之处,甚至不考虑抽离出多个零散的、孤立的技术特征的多篇不同的对比文件中是否能够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这两个误区都会影响对发明技术贡献高低的准确界定,进而导致创造性标准把握过高或过低。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由技术特征来体现。也就是说,多个技术特征的集合构成了技术手段,多个技术手段的集合构成了技术方案,那么对于权利要求而言,其技术方案由多个技术手段集合而成,每个技术手段又由多个技术特征集合而成。而且,技术特征、技术手段、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相互协同、相互依存的技术特征共同相对独立地解决了一定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这些技术特征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技术关联性,则这些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手段应视为最小的技术单元;被视为最小技术单元的技术手段体现出相对于其他技术手段而言的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独立性,同时还呈现出相应的技术效果的独立性,因此这个技术手段无法再进行技术特征的再分割,再分割会导致无法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无法实现相关的技术效果。反之,如果技术特征之间彼此独立、互不依存,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这些技术特征不存在技术关联性,则应视为不同的技术手段。

  因此,当我们对比出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不同的技术特征时,根据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实现的技术效果的不同,可将这些不同的技术特征划分为以最小技术单元为基础的多个技术手段,对应于多个区别特征。对于已被划分好的区别特征,其作为最小的技术单元,就不能再随意、机械地分割。针对一个区别特征,还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考虑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以及如何结合形成发明的技术方案,并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因此,在创造性的审查实践中,既不能将发明的某一技术手段机械地割裂成多个零散的技术特征,并且发现这些零散的技术特征能分别从多篇不同的现有技术中找到公开之处,由此便得出这些多篇不同的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得到该发明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也不能试图从多篇不同的对比文件中抽离出多个零散的、孤立的技术特征,在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将这些零散的、孤立的技术特征进行拼凑从而得到该发明的技术手段,上述评判方式均明显有悖于创造性评判中应该对发明或者现有技术的技术手段进行整体考虑的整体把握原则。

  【案例演绎】

  某案涉及一种便携式备用电源。根据上述的区别特征划分原则,考虑到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所实现的技术效果的不同,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不同之处划分为3个区别特征,其中区别特征1是“磷酸铁锂或钴酸锂电池组成的电池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涉及储能元件类型的选择;区别特征2是“MCU微电脑控制电路连接有智能LED电量显示装置,实时监控磷酸铁锂或钴酸锂电池组的电量存量状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涉及监控电池组的电量存量状态;区别特征3 是“为防止汽车应急启动的时候正负极夹子短路或者反接引起电池发烫,电路中串接了一个150A-250A的保险丝,用于汽车启动的大电流输出电路输出端采用防反接插头,外部连接线正负极线采用不同长度的硅胶线”,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涉及电池组应急启动时的使用安全。

  在该案中,请求人又将上述区别特征3的技术手段机械地割裂成多个零散的技术特征“大电流输出端”“正负极夹子”“为防止短路而设置的保险丝”“外部连接线正负极线是不同长度的”和“外部连接线正负极线是硅胶线”,然后寻找到分别公开这些零散的技术特征的对比文件1、4-7,由此认为对比文件1、4-7已经给出可以结合得到区别特征3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首先,构成区别特征3的技术特征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共同解决电池应急启动时的使用安全的技术问题,并共同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区别特征3作为最小的技术单元不应再进行技术特征的机械割裂。其次,对比文件1、4-7分别公开了如下内容: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打火输出接口111瞬间输出电流为200A。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应急电源,仅公开在应急电源中设有汽车应急启动时所用的正负极夹子。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锂电池组,仅公开了为防止电池短路时因过热而爆炸,在电池组的电路中串接一个保险管。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充电线部件,仅公开了导线采用不同长度。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硅胶电瓶线,仅公开了用作汽车发动机的电瓶线为硅胶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4-7所公开的这些零散的、割裂的技术特征,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上述区别特征3的技术手段。即对比文件1、4-7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3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防止汽车应急启动的时候正负极夹子短路,或者反接引起电池发烫以及降低在启动过程中两个电瓶夹碰撞导致短路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4-7仅公开了一些零散的、割裂的技术特征,这些对比文件本身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3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汽车应急启动的时候正负极夹子短路或者反接引起电池发烫,以及在启动过程中两个电瓶夹碰撞导致短路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给出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将对比文件1、4-7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4-7所公开的这些零散的、割裂的技术特征,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上述区别特征3的技术手段。

  可见,当多个技术特征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技术关联性,在它们共同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产生一个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应将这些技术特征划分成一个区别特征进行整体考虑,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不应再对该区别特征进一步机械割裂,也不应直接将散落于不同现有技术中的多个零散、孤立的技术特征在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拼凑。(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顼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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