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文字直播

【合议组】
参加口头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庭,主审员核实到庭人员的身份。[ 2017-09-27 09:02 ]

【合议组】
合议组成员就座。参审员宣读口头审理审议庭规则。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介绍案件基本信息,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
组长:陈迎春
主审员:吕东
参审员:杨军艳、朱明雅、谢有成
书记员:王慧鑫[ 2017-09-27 09:08 ]

【请求人】
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出庭人员:专利代理人周美华、张建纲、吴黎
第一发言人:周美华
【专利权人】
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
出庭人员:公民代理李占科、张静、张耀光
第一发言人:李占科[ 2017-09-27 09:12 ]

【合议组】
进入审议厅调查阶段,确定审查基础为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017-09-27 09:16 ]

【请求人】
共提交6份证据,其中证据5,虽然是域外证据,但已经提交了国家图书馆馆藏证明文件,与证据5的内容一致,可以证明证据5的真实性。
【专利权人】
国家图书馆馆藏证明不能证明境外图书的公开时间。可能很早就在国外出版了的书,国家图书馆在很多年以后才馆藏。如果坚持证据5应该进行公证认证,否则不认可其公开时间。[ 2017-09-27 09:28 ]

【专利权人】
对证据1-4、6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认可针对证据5所提交的两份馆藏文献复制证明中复印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5的真实性。[ 2017-09-27 09:42 ]

【请求人】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
(1)权利要求1-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6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放弃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以及权利要求1-6中关于“门禁系统与临时用户授权装置”之间关系不清楚的无效理由。
除创造性以外的无效理由的具体主张与请求书及之前提交的书面意见一致。
【专利权人】
与书面意见一致,不认可请求人的主张。
【合议组】
本次口头审理重点调查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2017-09-27 09:46 ]

【请求人】
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进行临时用户授权验证,对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进行授权检测,首先进行发起方的权限检测,用以检查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然后将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范围与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对比并取交集,取交集结果不为空,则授权验证通过,反之授权验证未通过。即证据2未公开关于“权限检测”的具体步骤。[ 2017-09-27 09:50 ]

【专利权人】
认为证据2不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证据2相比,除了请求人上述的区别,还没有公开:(1)授权策略管理模块,用于管理互联网门禁系统内不同用户具有的临时用户授权的权限策略;(2)临时用户管理模块,用于进行临时用户授权验证,对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进行授权检测;(3)生成并管理临时授权令牌,管理临时用户在系统内的权限;(4)通信终端包括授权管理模块,用于通过与门禁系统的交互,发起临时用户授权申请、完成临时用户权限的增加、修改及删除操作。证据2没有授权验证的必要。[ 2017-09-27 10:05 ]

【专利权人】
对于本专利和证据2的方案,认为本专利与证据2的构思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
【合议组】
方案比对时,应基于权利要求的限定。[ 2017-09-27 10:15 ]

【专利权人】
证据2通篇都是近场的内容,证据2是客人自住和门禁卡电子化的内容,近场是5-10cm,NFC只能在5-10cm中才有效果。证据2是某人去入住酒店,不用钥匙开门,而是通过酒店授权给他具有NFC手机一个开门的码,就可以开门。而本专利是教导怎么才能拥有这样的功能,如何授权给其它人这样的功能。[ 2017-09-27 10:26 ]

【请求人】
坚持只有上述关于“权限检测”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特征已经被证据2明确公开或隐含公开。本专利是针对临时用户访问时授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与证据2酒店管理人员对入住酒店的临时用户授权的问题,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致的,而专利权人的解读将方案狭窄化了。[ 2017-09-27 10:34 ]

【合议组】
专利权人之前陈述的观点中还包括:通信终端包括授权管理模块,用于实现对临时用户权限的增加、修改及删除操作,而证据2中权限的增加、修改及删除操作是在服务器中实现的,请对此进行陈述。
【请求人】
权利要求1中没有明确限定是谁来完成临时用户权限的增加、修改及删除的操作,仅限定通信终端是通过与门禁系统的交互来完成临时用户权限的增加、修改及删除的操作,既然是通过与门禁系统的交互来完成,就可以是通过服务器来完成,而证据2中正是由服务器来完成。[ 2017-09-27 10:45 ]

【专利权人】
本专利说明书中既提到了通信终端又提到了服务器,认为两者是区分开的。权利要求1中提到通信终端,没有明确提到服务器就是为了区别通过服务器的方式。
【请求人】
证据2本身也存在对“权限检测”的需求,酒店管理人员向服务器提出开锁请求时,服务器也需要检测提出请求的人是否具有该权限。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3、4、5也公开了权限管理、验证的相关内容。与书面意见一致。[ 2017-09-27 10:52 ]

【合议组】
证据6具体如何使用?
【请求人】
证据5和证据6也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6第114页划线的部分也充分说明了身份验证和权限验证是互联网的安全保障的基本需求和解决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证据5、6以后能够将身份验证和权限验证的手段应用于具有这样需求的证据2中,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 2017-09-27 10:55 ]

【专利权人】
坚持认为“进行临时用户身份验证”、“授权策略管理模块”在证据2中没有隐含公开。
【请求人】
即使认为证据2中未公开请求人认为隐含公开的内容,这些内容也在证据1、3、4、5、6中公开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2017-09-27 10:58 ]

【专利权人】
不认同证据5公开了一个用户向另一个用户授权的特征,即使认为公开了,也没有和证据2结合的启示,两者的技术领域不同,具体的应用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发明构思是不同的。[ 2017-09-27 11:02 ]

【专利权人】
任何证据中均没有涉及临时用户的概念。[ 2017-09-27 11:06 ]

【合议组】
现在审理权利要求2,具体涉及通信终端的种类,请求人发表意见。
【请求人】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在证据1、2、4中公开。
【专利权人】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即使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也具备创造性,具体意见与书面意见一致。[ 2017-09-27 11:09 ]

【合议组】
现在审理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是方法权利要求,请求人发表一下意见。陈述具体如何评述。[ 2017-09-27 11:11 ]

【请求人】
步骤S102,S104、S105存在一些不同,授权验证已经公开,具体的验证方法没有公开,与证据2相比,存在两点区别,第一点区别特征与评述权利要求1时相同,不再赘述,第二点区别在于反馈的步骤,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2017-09-27 11:17 ]

【合议组】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的技术方案都不是给临时用户直接发送指令的,而是通过管理者或用户转送给临时用户,但本专利是系统直接将令牌或拒绝理由发送给临时用户。是吗?
【专利权人】
在步骤S105中,验证通过之后,可以由系统,也可以由用户发送令牌给临时用户,但是失败了只发送给用户,并没有记载通知临时用户。证据2中根本不存在临时用户的概念,只有用户。坚持认为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
明确一点,权利要求3中通信终端是用户的通信终端而不是临时用户的通信终端。证据2【64】段也公开了。[ 2017-09-27 11:28 ]

【合议组】
请求人对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发表意见。
【请求人】
在证据2第83段中明确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其它同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
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其它意见同书面意见。[ 2017-09-27 11:30 ]

【合议组】
请求人对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发表意见。
【请求人】
同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
在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其它意见同书面意见。[ 2017-09-27 11:31 ]

【合议组】
请求人对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发表意见。
【请求人】
同书面意见,认为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
本专利是请求消息里新增了标签给系统,系统直接识别标签,而现有技术中是直接将消息发送给服务器,依靠服务器的智能来判断。与现有技术是不同。
【请求人】
服务器智能判断也是判断新增的标签的内容,子函数编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2017-09-27 11:33 ]

【专利权人】
请求对权利要求2的内容进行补充。
【合议组】
可以。
【专利权人】
证据2具有权限的是客人而不是酒店的服务人员。酒店服务人员还是第三方介质都没有权限,权限的发出和入住的是客人,只有用户的概念,没有临时用户的概念。
【请求人】
已经陈述过,入住的时候酒店就已经需要判断和身份验证了,不再赘述。[ 2017-09-27 11:34 ]

【合议组】
双方进行最后意见陈述。
【请求人】
坚持书面意见和当庭答辩的意见。请专利权人将当庭提交的证据5、6留给合议组审查。
【专利权人】
坚持书面和当庭答辩的意见。请求保留证据5、6的复印件。
【合议组】
证据5、6复印件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
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决定将以书面的形式寄达给双方。
本次口头审理图文直播结束,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和支持。[ 2017-09-27 11:37 ]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