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四答帮你轻松掌握专利申请基本知识

  问: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什么时候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原申请缴纳办理登记手续费用后,还可以再提出分案申请吗?

  答: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原申请缴纳办理登记手续费用后,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此外,在原申请已经被驳回生效之前(含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复审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原申请已经撤回之前、原申请已被视为撤回之前(含恢复期)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针对已提出的分案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根据原申请审核,但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问: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升级后,在发明专利申请中需要指定摘要附图,具体如何操作?

  答:为了加快审批流程,简化申请人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取消了要求单独提交摘要附图的做法,改为在请求书中填写指定的说明书附图图号。

  指定的摘要附图在说明书附图中应当为在一页纸上绘制的独立的附图,并单独编号。对于XML/Word格式的说明书附图应当是单独的附图;对于PDF格式的说明书附图应当是可单独分割、与其他附图在纵横方向无交错共用空间和连线关系的独立附图。

  问: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升级后,对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进行了哪些修改?具体如何操作?

  答: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升级后,取消了关于提交PDF格式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首页译文的要求,改为在提交副本时填写该副本文件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文题录”。中文题录中必须填写在先申请号、在先申请日、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人,并声明申请人提供的中文题录与副本中信息一致。填写时可以插入副本原件扫描件一并提交。

  需要注意的是,“在先申请人”一栏应当填写副本中在先申请人的中文名称,不应包含外文原名或其他信息;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在提交副本时选择文件类型为“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代码100114)即可,并填写中文题录。

  问:如何通过电子交换的途径获取优先权副本?

  答:目前通过电子交换获得优先权副本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双边优先权文件数字交换服务(双边),二是优先权文件数字查询服务(DAS)。这两项服务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现在已开通的双边优先权文件数字交换服务包括中欧、中美和中韩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正确填写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并且原受理机构为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韩国特许厅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电子交换系统获得该优先权副本,无需申请人另行声明。

  优先权文件数字查询服务是基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法条约》《专利合作条约》的一项共同服务。申请人办理该项服务时,应当首先向首次受理局(OFF,又称交存局)提出交存电子优先权文件的请求,由首次受理局向优先权文件数字查询服务认可的数字图书馆交存该优先权文件,申请人之后或同时向二次受理局(OSF,又称查询局)提出查询电子优先权文件的请求,即提交优先权文件数字查询服务请求书并通过授权,二次受理局便可获得该优先权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明初审处 李炜倩、郎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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