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图形用户界面的生成方法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答: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主题名称和限定内容均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布局或设计,则由于其仅仅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布局或设计,属于人的设计思维,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如果主题名称涉及一种图形用户界面,但其限定内容能够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动态生成过程,或者能够体现出对用户界面内的控件、菜单、窗口以及显示等方面的交互控制或处理,则需要对其主题名称进行修改,使其与实际所要保护的内容相适应。这种情况下,不会因为其主题名称涉及一种图形用户界面而否定其可专利性。
3.如果主题名称以及限定内容均能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动态生成过程,或者能够体现出对用户界面内的控件、菜单、窗口以及显示等方面的交互控制或处理,并且这种处理过程是按照自然规律解决特定的问题,则其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问:在满足保护客体要求的情况下,如何考虑权利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
答:从这类专利申请的基本撰写要求来说,首先需要满足专利保护客体撰写形式上的要求,不宜直接以“图像用户界面”为主题,而是应该以…装置或…方法为主题;限定的内容不能仅体现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构成元素,而是要体现出图形用户界面的动态生成过程,或是对用户界面的交互处理或控制过程。也就是说,图形用户界面的构成元素可以作为所述方法或装置的组成部分,但是重点要体现出其动态生成过程或交互控制/处理过程。
在满足基本的撰写要求之后,为了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在撰写时应尽量在图形用户界面的生成过程中,或者在图形用户界面的相关装置或方法中,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各构成元素的交互控制或处理过程,而不能仅简单地将图形用户界面各构成元素与常规的接收或选择步骤/装置相组合,从而提高授权的可能性和授权质量。
问:涉及机器学习的信息处理设备和信息处理方法是否属于改善计算机内部性能的技术方案?
答: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权利要求中记载了技术特征,就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进而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有申请人为了回避客体的问题,在权利要求中除记载算法外,还会记载某些硬件,例如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等。但是,如果这些算法的执行工具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设备,并且这种设备只是作为运行算法的载体被加以利用,那么这种工具的使用没有改变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仍然是对算法规则的调整与改变。因此,即便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诸如通用计算机的硬件部件,这样的权利要求最终也会因不具备创造性而无法获得专利权。
问:在创造性判断时如何考虑算法特征的作用?
答:如果算法的改进能够提高计算机的内部性能,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体现算法与计算机具体技术参数、结构部件等的结合,体现该算法在整个方案中发挥的技术作用。例如,如果发明请求保护一种涉及提高硬盘访问速度的方法和设备,其解决方案为通过改进硬盘数据的读取和写入算法来提高数据访问速度,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不但要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算法的具体实现步骤,还要记载与硬盘数据读写相关的技术内容,更要写明该算法对计算机硬盘读写部件或操作在技术上的配合、影响或作用,以体现出计算机因该算法的改进使得其访问速度获得更好性能,以此区别于仅仅在计算机上运行了该新的算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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