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针对部分无效的案件,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应如何获取?为何不按审查指南要求公布于专利公报中?
A1:无效审查决定一经作出,会即时进行公布,公众可以获知决定结论并根据决定结论以及授权公告权利要求获知得以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结论为部分无效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在决定生效后也会在专利公报中公布。
Q2:为什么有的审查中应该是不支持或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审查员却发意见说没有创造性呢?
A2: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往往意味着权利要求划定了过大的保护范围,此时会有更多的现有技术落入其中,在某些情况下,指出其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能够更好地依据客观事实反映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显示其技术贡献大小,有利于说服当事人,也能够较好地限制审查员的裁量权。
Q3:请问复审通知书中未评价的权项是不是意味着可以被接受?
A3:通常情况下,按照复审审查范围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会对驳回决定所针对权项以及可以依职权审查的权项发出复审通知书,但根据不同的情形,例如经过进一步的合议调查等,不排除有之前未评价的权项重新予以评价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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