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进入目标国家的专利申请,在后续的审查中是以递交到当局的申请文件为审查基础的,也就是说,专利申请在针对目标国家的审查所作出的修改不能超出该递交文件的保护范围。所以,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及之前的撰写在申请文件的审查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中英文理解的差异
笔者先列举一个案例来说明,该案例涉及一种用于室内空间的空调系统。该空调系统的技术方案是在建筑物的施工过程中将带有冷源/热源的封闭腔体直接建造在楼体内,而不是如通常情况下在房间进行二次装修和再次加装,例如,可直接建造在对应楼体各房间的天花板上,墙壁内侧,或者地板下方。然后,在该空调系统对楼体的房间进行温度调节时,由于其不涉及与室内的气体流通,只是通过辐射来传递热量或冷量,而且这种热量或冷量是全幅面,即整个墙面进行辐射,从而保持房间内温度的相对均匀一致,防止同一房间内的温度出现较大差距,以提高舒适性。
该专利申请在进入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时,审查员以带有孔的天花板与房间进行流体传热的对比文件将其驳回了。对此,该专利申请代理人进行了争辩,认为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存在明显不同,但是,审查员再次以对比文件同样也形成了封闭腔体为由将其驳回。最后,该专利申请代理人将本案中的封闭腔体修改为密封腔体,但审查员又以修改超范围为由驳回了该专利申请。
笔者认为,该专利申请的症结非常明显,即由于封闭腔体在该申请中被翻译成enclosed cavity,审查员认为enclosed cavity并不能表示一个与外界不能进行气体流通的腔体,enclosed cavity 不过是一个被围成的闭合腔体,至于它是否与腔体外部有气体流通在本案中并无任何限定。也就是说,封闭腔体(enclosed cavity)不能表示一个密封腔体(sealed cavity)。因此,审查员认为该专利申请相对现有技术并无创造性。
笔者认为,从中文的角度来看,通常理解“封闭”一词,确实带有一定的密封性,也正是因此,本专利申请在中国和日本的审查中,两国审查员均表示认同本专利申请并且已经发出专利授权通知。但是,在进入美国时,由于“enclose”这一英文词可能更多地强调围成和闭合的意思,而在密封性方面的意思较不明显,因此,美国的审查员认为该专利申请并未要求保护一个密封腔体,而仅要求保护了一个被围成或闭合的腔体。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很多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公开了一个被围成或闭合的腔体,审查员因此不认同代理人对于技术方案的争辩,最终发出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审查意见。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这也属于中英语言差异造成的一种不良后果。
可汲取的两大经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通过本专利申请能够汲取的一大经验是:代理人在进行专利申请翻译时,除了要很好地理解技术方案之外,对于英文词的含义和倾向性也要多多体会和积累,特别是一些含义较为宽泛的英文词,在限定较为重要的技术特征时建议慎用。尤其是在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对于可能存在隐患之处要反复琢磨,必要时可以直接和申请人进行沟通确定,以尽量避免造成如上文中所描述的后果。
本专利申请能够汲取到的另一大经验是,一篇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最为重要的,撰写是一切专利申请后续程序的开始和基石,因此,在专利申请文件正式提交之前,撰写人应与申请人进行非常充分的沟通,对于限定区别技术特征的中文用词要反复推敲。有能力的代理人甚至可以通过想到当本专利申请文件在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时关键词对应的英文单词是哪些,来协助理解中文用词是否准确,以力求保证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就是申请人想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不仅如此,代理人还要尽量多的记载实施例,每个实施例要能够支持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必要时,申请人需要对关键词汇进行详细全面的解释,以防因个别词的理解和用法不同而导致误解。如果在审查阶段,专利申请人在答复专利审查意见时因为修改超范围而没有修改文件的机会,那么对于申请人来说是非常遗憾的。(中国知识产权报 郝琳佳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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