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口头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庭,书记员核实到庭人员的身份。 [ 2016-10-28 08:55 ]
合议组就座,口头审理开始。参审员宣读口头审理审议庭规则。
合议组
组长:樊晓东
主审员:徐清平
参审员:钟华、袁婷、曹铭书
书记员:王可、张颖 [ 2016-10-28 09:00 ]
【合议组】根据专利法第45、46条的规定,对专利号为201430324280.2、201430324283.6、201430329167.3,涉及委内编号分别为6W107699、6W107340、6W107338、6W107698、6W107339、6W107703,名称均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6个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合并审理。
上午审理案件:6W107699。
请求人:
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出庭人员:
王卫东,专利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赵海生,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周幸福,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一发言人:
赵海生
专利权人: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
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出庭人员:
王明霞,专利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李娟,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宋朋慧,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路斌,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一发言人:
王明霞[ 2016-10-28 09:02 ]
【合议组】释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庭明确了如下事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清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需要演示PPT。[ 2016-10-28 09:05 ]
【请求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组合使用方式:证据1 常规技术,证据1 3或4,证据2 1 3或4,证据2 3或4。
【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求人的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2016-10-28 09:07 ]
【合议组】请求人提交了哪些证据,专利权人对证据质证。
【请求人】证据1和2是两份公证书,分别公证了两个网站的帖子,其中公开了涉案专利的界面。证据3和4是两份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公开了电脑的外观。[ 2016-10-28 09:12 ]
【请求人】证据1公开了2014年8月19日在论坛上发布了本案的软件的链接,在本案申请日之前,是一个360 10.0版,可以完整下载,运行。[ 2016-10-28 09:18 ]
【专利权人】认可帖子的真实性,但2014年8月19日是帖子的发布时间,不是软件的上传时间,由于网络证据的特殊性,网络证据容易修改,请求人应提供在申请日之前该软件已经上传,处于任何人想得到能够得到的状态,且之后没有经过修改才行,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该软件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也无法证明一直到公证之日没有任何修改,只能证明在公证之日是可以对任何人下载。从技术角度说,帖子中公开的是链接,并不是以附件的形式发布,服务器上是否修改不可知。
【请求人】在没有其他明确证据推翻我们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主张,在这期间可能发生了变化,必须要有证据。链接方式的问题,360作为发布的软件方,必然是存在360服务器,但也可能存在第三方的服务器上,不能确定就是单一的服务器。[ 2016-10-28 09:25 ]
【专利权人】对于公开发布的正式软件是肯定存储在360服务器上,但证据1是个不成熟的测试软件,由于存在各种风险,需要经过很多修改。帖子发布在卡饭,存在卡饭的服务器,但帖子链接指向360服务器,从上面下载了一个exe软件,帖子的发布日期并不能证明360服务器上传软件的时间。服务器不同,可能经过修改。
专利权人演示PPT。
【请求人】不管是链接到哪个服务器,至少在公证日可以完整下载,证据1和2相互印证,证据2有网友说已经打开了证据1的链接,下载了软件,并把界面考到了帖子中,另外,时间戳也显示了时间是2014年8月19日,说明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安装。
【合议组】请求人具体指出哪些地方可以说明上述问题?
请求人列举公证书具体内容,演示PPT。[ 2016-10-28 09:30 ]
【专利权人】演示中看到用到了7zip软件,这种软件属性看到是2016版的软件,用2016版的软件破解2014软件是不合适的。从证据2并不能印证证据1,没有看到完全相同的界面。此外,本案是动态的GUI,即使证据2公开了某个固定界面,也不能说明就对应了证据1。
【合议组】从下载到安装的过程是怎么实现的,由于7zip是2016的,那么2014软件的解压是否能实现?
【请求人】是正常下载,用常用的解压软件解压,安装,即可得到。7zip是早就存在的软件,2014也有的,是常见的解压软件,在公证时,由于公证处的电脑是清洁的,需要用到一款解压软件才可以,所以才下了7zip,但其他的任何解压软件也是一样可以解压,所以不存在区别。
【专利权人】7zip是开源的自解压软件,我们的软件是加密的,用其他软件并不能解压。[ 2016-10-28 09:40 ]
【请求人】从刚刚的PPT演示并没有看出加密过程。
【合议组】7zip的解压是非法行为吗?
【请求人】常用软件,不是非法的。
【专利权人】一般软件的正常安装程序是下载,双击,安装。如果是按这个正常的程序,是需要验证码的,没有验证码不能安装(PPT演示)。而证据1免去了安装,是下载、解压缩、直接运行的,这种方式规避了需要验证码的过程。
【请求人】其他软件的安装与本案无关。[ 2016-10-28 09:50 ]
【专利权人】对于一个可执行文件,对压缩文件进行解压,都不是正常的解压(PPT演示)。此外,软件发展很快,2014年的zip是否能解压也是不能确定的。解压软件不是破解软件。
【合议组】证据1和2已经进行了质证,合议组已经清楚。下面对专利权人反证进行质证。[ 2016-10-28 09:55 ]
【专利权人】提交了7份反证,其中反证1-4是公证书,公证了若干网站的帖子,为了说明软件在内测时是需要保密的,是行业通用做法。反证5是一份公知常识证据,用以说明任何违背软件开发者意愿的安装都是破解,反证6是专利权人在2014年5月1日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清单,反证7是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部分相关页及关联页。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证据原件,请求人进行核实。
【请求人】认可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认可证据1-5、7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2016-10-28 10:10 ]
【合议组】专利权人具体说明上述证据的待证事实,请求人进行相应的答辩。
【专利权人】具体列举证据1-2的具体页码、内容,说明1、内测保密是行业惯例。2、360体验中心规定了内测规则。3、360卫士10.0的内测的人员需要是经过筛选的人且具有保密的义务,这是行业通常观念和习惯,且内测没有经过公开招募,仅限38级之上的用户,有保密要求。很多发帖人也说了,360的这个版本是内测,从发帖顺序和内容,可以看出发布前一共公布了10个测试版本,整个过程都是保密的。
【请求人】1、对专利权人说保密是行业惯例不认可。专利权人列举的是个例,不代表普遍规律。保密分法定的和约定的,约定的保密责任在这些证据中并未体现,法定也有保密法规定,本案既不属于法定也不属于约定。2、对于360体验中心,我们发现其网址地址已经发生变化,而且这个网址由专利权人自己管理。3、专利权人列举的都是内测,但我们证据上显示的beta版。百度百科上显示了内测版到公测版的定义。根据行业惯例,beta版就是公测版。
【专利权人】1、既符合法定又符合约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著作权法规定了任何避开为了保护权利所做的措施都是侵权,请求人所有证据都证明了我们已经明示了保密义务。2、教科书上定义beta版本就是内测版。
【合议组】是否认可在申请日之前360公开了一个版本?
【请求人】认可。
【专利权人】认可,但是内测版。
【合议组】是否是对特定人公开?
【请求人】申请日之前扩散到很多论坛,任何人可以下载,不是特定人。
【专利权人】截止目前,本案的外观并没有公开,没有一个帖子把解压的软件完整贴上。[ 2016-10-28 10:30 ]
【合议组】对反证3、4发表意见。
【请求人】现在需要验证码并不代表当时需要验证码。公证的是现在的360体验中心的网址,不是当时的内容体现,且是专利权人自己的网站。
【专利权人】7zip解压就是破解,而且从发帖内容可以看到,这种通过破解得到的软件并不能得到完整的软件,很多功能打不开。
【合议组】不同版7zip解压是否是一样的?
【请求人】可以,而且本案是外观设计,不需要对功能的公开,此外,7zip仅是解压软件,不可能改变软件的功能。
【专利权人】不认可,不同版本的解压软件算法不同,2014不能达到2016版本的解压功能。很多发帖可以看出,7zip解压的安装软件用不了。[ 2016-10-28 10:50 ]
【合议组】现在调查反证5、6、7。
【专利权人】列举反证5说明软件破解的动机、如何绕开技术措施,这些都属于破解。反证6仅供参考。反证7恰恰说明,在2014年8月19日,软件还处于保密的状态,发布是违背权利人意愿的。
【请求人】反证5上列举的方法在证据1、2的安装过程中并没有体现,普通的加密和解密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护著作权的加密手段。反证7上也有人写,不需要验证码也可以安装,说明即使在当时,可能专利权人要求过等级和验证码,但后来也存在不需要验证码就可以安装的情况。
【专利权人】破解只不过难易有别,但不能由其是否简单或困难来改变其需要保密的特性。[ 2016-10-28 11:00 ]
【合议组】关于专利权人204年10月19日提交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有没有证据表明,泄露人是未经你们允许而泄露的,怎么证明你们是首次得知,且在应当知道的2个月内提交上述声明。
【专利权人】我们是在接到请求人证据才知道的。
【请求人】我们主张有实际收文日期的,应以实际收文日计算举证期限。在侵权诉讼中也转给专利权人。而且,该声明与本案无关。就技术手段来说,对于测试版本,如果有人在测试,360马上就可以知道,不管是要验证码还是没有验证码,因此,权利人当时就应当知道了。
【专利权人】360关于用户隐私的问题,是很保守的,任何用户数据文件都不上传。有人非法使用我们软件并不能监控。从成本来说,我们也做不到。[ 2016-10-28 11:06 ]
【合议组】具体对比环节,请求人指明具体图片。
【请求人】证据1使用一段视频,起点是29-31分,公证书65-68页。证据2使用32、51页。证据3和4公开了硬件。
【合议组】下面将涉案专利与请求人指定的对比设计作详细对比,从以下个方面陈述意见:
一是界面对比,包括两方面内容:静态界面对比和动态效果对比;
二是硬件装置对比;
三是综合发表辩论意见。
【请求人】第一种证据组合方式:证据1 常规技术,同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从主视图到变化状态3,可以看到四幅图的连续状态。是中间拉开剧幕的感觉,才展示出后面的功能按键。主视图不同点:1、变化状态图1、2没有。2、变化状态图3没有任何共同点。3、证据1不是连续的图。[ 2016-10-28 11:15 ]
【合议组】说明一下界面中关于人机交互部分。
【专利权人】四个按钮是交互部分。
【合议组】体现视觉效果的是体现在哪些地方?
【专利权人】界面切换,主界面的图标布局。
【请求人】变化状态图2在证据中没有捕捉到,恰恰说明切换是在瞬间完成的,不会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执行功能的界面如主视图和变化状态图3与证据1已经非常相似,一些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
【专利权人】捕捉不到和不存在是两码事。
【请求人】认可,不存在。[ 2016-10-28 11:25 ]
【合议组】界面部分与证据2的对比。
【请求人】与证据1类似,意见相同。
【合议组】是否仍然没有连续关系。
【专利权人】意见同证据1。[ 2016-10-28 11:30 ]
【合议组】关于电脑部分的对比。
【请求人】证据3、4以书面意见为准。
【专利权人】本案主要是界面的设计,对于硬件的内容不发表意见。[ 2016-10-28 11:30 ]
【合议组】对于证据组合方式综合发表意见。
【请求人】硬件部分是惯常设计,主要的GUI设计上面已经发表过了。
【专利权人】所有证据组合与本专利都具有明显区别。关于硬件部分是否属于惯常设计不发表意见。
【合议组】此类外观设计主要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请求人】主要是界面,但硬件也是惯常设计。
【专利权人】主要是界面。
【合议组】界面和电脑的结合启示是什么?
【请求人】这个界面可以用于电脑的,所以自然有与电脑组合的启示。
【专利权人】没有结合启示,设计理念不同。[ 2016-10-28 11:45 ]
【合议组】关于对比意见是否有补充。
【请求人】结合启示是明显的,硬件不具有显著影响,GUI的设计更具有显著影响。而在界面中,静止和功能选择的界面才是能引起消费者注意的,瞬间的变化状态不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综上,本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
【专利权人】界面的设计中变化状态是容易引起变化的,证据中没有显示,除了主界面相同,其他均不同。[ 2016-10-28 11:50 ]
【合议组】双方当事人做最后意见陈述。
【请求人】1、我们提交的证据已经构成现有设计的公开。2、新颖性宽限期的问题,没有证据支持,没有尽到保密责任。3、组合的对比不再赘述。
【专利权人】1、动态效果的变换是什么时候加上的,从请求人的证据中是看不到的。2、用违法手段去使用一个软件,不是社会所应当提倡的。3、请求人一直在回避打开exe为什么不直接打开,而是绕过正常安装步骤,始终没有回应。
【合议组】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决定将以书面形式寄送双方。口头审理结束。
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口头审理图文直播结束。[ 2016-10-28 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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