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小序】
发明构思是发明人为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技术改进所采取的思路,其不仅指导着发明人在实践中选取技术手段构建技术方案,也在其申请专利保护时内化支撑着权利要求书的具体用语和表述。只有对发明构思进行深入把握,才能准确理解发明技术方案,进而在对比发明与对比文件技术方案时对事实进行准确认定。本文以一个专利无效案件为例,结合“三步法”评价发明创造性的过程,具体分析发明构思在技术方案理解和对比中的应用。
【理念阐述】
权利要求书是发明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为了获得专利保护而提交的法律文件,发明人将其产品或者方法转化为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用以确定其专利的保护范围。然而,由于专利技术自身的复杂性、语言表达的局限性以及申请文件撰写人水平的差异等因素,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往往难以尽善尽美,个别晦涩的表述、自造用语等容易导致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存在障碍,难以准确地确定其保护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是对发明技术方案的概括,而技术方案又是发明构思的外在体现,这些复杂、晦涩的用语和表述蕴含并传递了发明人的发明构思。
一方面,通过研读说明书,体会发明人创造发明的历程,把握其发明构思,能够帮助理解这些用语或者表述的含义及其内在联系,促进对发明技术方案的整体认知。
另一方面,在评价这类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根据其文字表述往往无法简单地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关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发明构思进行梳理,从其内在技术原理出发,对现有技术方案中相应技术特征的原理和客观效果进行分析,能够帮助确认发明与现有技术中相应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同时,根据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构思过程中的作用,区分实现发明构思的关键特征和次要特征,也可以为技术启示的判断和评述打下基础。
【案例演绎】
某案涉及一种外延反应器的反应室以及具有该反应室的反应器,外延反应器是将平滑且均匀的单晶或多晶材料层沉积在衬底上的装置,经过处理的衬底可以用于生产电子器件、微电子装置等产品。
权利要求1的表述如下:一种外延反应器的反应室,基本上由石英构件组成,其中所述石英构件包括具有由壁(1A、1B、1C、1D)界定的内腔(2)的石英构件部分(1),其中所述腔(2)包括所述外延反应器的反应和沉积区(3),其中所述区(3)适合于容纳在所述区(3)内待加热的基座(4),其中所述反应室还包括石英部件(5),所述石英部件(5)被按照使得形成对面壁并成为所述区(3)的壁的方式布置为邻近所述壁(1A、1B、1C、1D),其特征在于,所述石英部件(5)基本上由直的或成形的石英板组成,且所述石英部件(5)安置在所述壁(1A、1B、1C、1D)中的一个(1A)或两个上。
请求人提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所述石英部件(5)被按照使得形成对面壁并成为所述区(3)的壁的方式布置为邻近所述壁(1A、1B、1C、1D)”的表述具体是何含义,权利要求1各用语如“石英部件”和“壁”,以及“内腔”“区”和“壁”之间的关系都是不清楚的。在评价创造性的过程中,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基于各自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对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在反应室的组成以及各部分的对应关系等方面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对区别特征的认定存在争议。
对此,合议组首先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对专利文件记载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考察,对本专利的发明构思进行了整体把握。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外延反应器反应室外部表面涂覆的金层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脱离,进而导致生产能耗增加和产品质量下降。因此当出现金层脱离时,必须拆下反应室,完全除去金层,重新涂覆金层后将其再装配到外延反应器中。该操作耗时费力,成本高。为克服该缺陷,发明人构思设计了一种石英部件,该石英部件被按照使得形成对面壁并成为反应和沉积区的壁的方式被布置为邻近反应室的腔的壁。结合说明书特别是附图的描述可知,其实质是在现有外延反应器的反应室中进一步设置如本专利所述形状的石英部件,将其覆盖在待加热的基座上,根据自身不同的形状,该石英部件可以与反应室的壁相互配合限定出相对更小反应和沉积区的空间,在出现金层脱离问题时,可以通过更换石英部件来加以解决。合议组在厘清本专利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反观权利要求1的文字表述,对其限定的技术方案便有了更清晰和准确的认识。
随后,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各个证据进行了分析,其中证据3公开了在使用化学气相沉积装置的过程中,气体导入部的内面会附着反应副产物,导致半导体装置等产品的产量降低,为了除去反应室内面的反应副产物,需要拆下腔室进行清洗和干燥,因此需要进行反应室的再组装、反应室清洗后真空气密性的确认等作业,耗费人力和作业时间,降低了工作效率。为此,证据3提供了一种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其具有外管和内管构成的双层结构反应管,与内管相比,附着在外管的内面的反应副产物等异物极少,几乎无需进行外管的清洗处理,只要用新的内管替换附着了反应副产物等异物的内管即可,降低了人力和作业时间等的消耗。
由上述分析可见,虽然本专利与证据3拆装反应室的初始动机有所不同,但两者都旨在解决在反复拆装反应室的过程中耗费人工和时间成本的技术问题,所提出的技术手段都是在原有反应室的基础上,增设易于拆卸和装配的内部结构,两者的发明构思相似。进一步比较两者的技术方案,证据3内管的上壁、下壁以及两侧壁分别与外管的壁形成了对面壁,界定出反应和沉积区,并且仅安置在外管的底壁上,符合权利要求1对石英部件的限定,证据3的内管即相当于涉案专利在现有反应室中进一步设置的石英部件,客观上同样实现了进一步限定反应和沉积区空间的作用。而结合对两者技术效果的比较,证据3记载了双层结构的反应管能够减少附着在外管1内面的异物,几乎无需进行外管1的清洗处理,并且由于不会在晶圆及薄膜上添加反应副产物等异物,从而能够形成高性能的薄膜,这些内容直接揭示了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其他效果,进一步印证了证据3内管与权利要求1石英部件的对应关系。
通过理解和比较本专利和证据3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十分容易地确定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石英部件基本上由直的或成形的石英板组成,以及石英部件还可以安装在所述壁中的两个上。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来看,增设石英部件是发明人提出的主要解决思路,如何设置石英部件是发明人在实现其发明构思时确立的关键特征,相比之下,构造石英部件的材料形状以及安装方式则是相对次要的特征,基于这些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确定组成石英部件的材料形状以及石英部件的安装方式。考虑到上述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手段,合议组最终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可见,把握发明构思有助于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评价其创造性时,还有助于对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相关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认定区别。同时,基于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构思中的技术贡献,区分关键特征和次要特征,可以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评述,由此对发明的智慧贡献作出合理评价,得出正确的审查结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尹俊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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