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 正确解读权利要求

  一、引言

  权利要求书作为一种用于界定专利独占权范围的法律文件,其最主要的作用是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对于专利的授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意义重大。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会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1]。对于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的理解,申请人、审查员、法官及社会公众都应当有共同的认识和理解。尤其是审查员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之前应首先正确理解权利要求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准确的界定。

  对于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权利要求本身记载的内容,一是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辅助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实审和复审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存在缺陷导致其保护范围无法确定的情况,通常可以通过修改来克服。而在无效程序中,由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非常有限,对于某些在授权程序中未发现的缺陷,例如保护范围有歧义或者存在明显矛盾和错误等,专利权人又难以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修改来克服或消除所述缺陷的,可以借助说明书和附图来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也是目前审查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权利要求本身的撰写并没有明显的瑕疵,其自身的保护范围也是明确的,但是由于说明书的撰写存在问题以及对于现有技术的认识存在偏差等原因,导致在从上述两方面理解权利要求时,仍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无法正确解读权利要求的情形。尤其是在无效程序中,基于前文所述原因,对于权利要求的正确解读则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下面笔者将结合两个具体的无效案例来对如何正确解读权利要求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正确解读权利要求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解读权利要求的关键,是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理解。而为了切实做到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特别注意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应当从权利要求中排除不属于发明技术贡献的内容。另一种情形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能够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中直接地、毫无 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1、应排除不属于发明技术贡献的内容

  在一些情况下,虽然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某些技术方案,并且在权利要求书中也要求对该技术方案进行相应的保护,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现有技术的客观认知和对发明内容的准确理解,能够明确认定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也即该技术方案实质上并非发明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内容,则应当从权利要求中明确排除该技术方案。简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从权利要求中明确排除说明书中虽有文字记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的技术方案,从而避免将不属于发明技术贡献的内容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例如某无效案件(下文称案例一),涉及发明名称为“一种移动终端中获取卡内信息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其授权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

  “1、一种移动终端中获取卡内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移动终端检测到新插入的卡,且确定其不支持所插入的卡时,则将所插入卡中保存的信息复制保存到移动终端中;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检测到新插入的卡,包括:移动终端开机后检测所插入卡的类型,并将检测到的卡的类型与本机支持的卡的类型进行比较,确定是否支持所插入的卡。”

  案例一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术语“信息”以及如何界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该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在移动终端检测到不支持的手机卡时,直接将该手机卡上的电话本信息复制到移动终端中,从而能够实现在不改变现有移动终端的硬件的前提下,在用户更换移动终端后,不需要重新录入电话本,可以将原来移动终端(包括不同类型移动终端)中的电话本复制至更换后的移动终端中。”说明书中同时记载了能够复制电话本的原因在于:根据手机卡的规范,所有的手机卡中电话本的信息都是保存在手机卡协议规定的位置。另外,虽然说明书中文字记载了“其他各种信息,如,文件信息、记事本信息等等,具体的复制方式与电话本信息方式相同”,然而对于“文件信息、记事本信息”是否保存在协议规定的位置上以及如何实现上述信息的复制,说明书中都没有具体的相关记载。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术语“信息”,如果仅按照权利要求本身的记载来理解,其似乎可以被理解为包括所有的信息;但是如果进一步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似乎又可以将其理解为说明书中记载的三种信息类型,即电话本信息、文件信息和记事本信息。

  然而,前一种理解方式明显脱离了发明的技术本质。这是因为,说明书中仅记载了“电话本信息”、“文件信息”以及“记事本信息”三种信息类型,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并不知晓是否还存在其他信息类型,如果把权利要求1中的术语“信息”理解为包括所有的信息,则会把本身并不属于发明智慧贡献的内容也纳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这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那么能否采用后一种理解方式,即直接利用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解读权利要求呢?笔者认为也不可取。这是因为,如果说明书本身的撰写存在缺陷,利用说明书的记载来解读权利要求也会导致出现偏差。较为合理的做法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解读权利要求,除了依据权利要求的记载和说明书的记载之外,还要结合对现有技术的认知和对发明内容的理解综合考虑。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现有技术中,根据手机卡的规范,所有的手机卡中电话本的信息都是保存在手机卡协议规定的位置。通常手机开机过程中,手机会检测卡的类型,如果检测到插入的卡不是本手机支持的卡,会报告手机卡错误,不进行处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是无法在不改变现有手机及卡的情况下实现手机间的电话本复制。通过对案例一发明内容的整体理解可知,案例一的发明目的就是提供一种移动终端中获取卡内信息的方法及装置,其可以在不改变现有的移动终端与手机卡等硬件的前提下实现移动终端间的电话本复制。案例一的发明构思在于:在移动终端检测到不支持的手机卡后,直接将该不支持的手机卡中的电话本信息复制到移动终端中。其技术方案可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所要复制的信息(例如电话本信息)必须保存在手机卡协议规定的位置。这样,即使检测到的卡不能支持,由于该信息保存在协议规定的位置,同样可以进行复制。正是由于现有技术中所有的手机卡中电话本的信息都保存在手机卡协议规定的位置,因此才能够在不更改硬件、不更改读写电话本的情况下实现移动终端(包括不同类型移动终端)之间的电话本复制。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案例一针对的是移动终端之间电话本复制的问题,其发明构思以及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也主要与电话本信息的复制有关。对于“文件信息”以及“记事本信息”等其他信息,仅仅是在说明书中以例举的方式进行了罗列,并简单描述了具体的复制方式与电话本信息方式相同。然而,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的认知,不同类型的手机卡存放在相同位置的只有与电话本相关的信息,并不包括其他信息,因此,对于其他信息的复制并不能参照电话本的复制进行。实际上,对于如何实现其他信息的复制在说明书中并未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完全按照权利要求的记载将“信息”理解为包括所有信息,还是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将“信息”理解为“电话本信息”、“文件信息”和“记事本信息”,其结果都会导致将不属于发明技术贡献的内容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势必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反之,若以公开不充分等理由将该专利权予以无效,又势必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此时,应当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现有技术的认知,在真正理解发明内容的基础之上,基于发明的技术实质和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点,将权利要求的“信息”解读为仅与电话本相关的信息,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能够准确体现出发明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所在。这样,不仅能很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后续侵权判定阶段的操作。

  2、应包括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在某些情况下,有些技术内容(特别是一些不涉及发明改进点的现有技术内容)虽然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并且在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应的文字记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现有技术的客观认知和对发明内容的准确理解,认为该技术内容是能够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披露的整体技术方案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该技术内容也应被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简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正确解读出虽在权利要求中没有明确文字记载,但是能够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披露的整体技术方案中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的内容。

  例如某无效案件(下文称案例二),涉及发明名称为“用于码分多址(CDMA)通信系统的自动功率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其授权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

  “1、一种用于估算接收机的需要的接收信号的频谱中的噪声水平的方法,该需要的接收信号利用码分多址来扩频,该估算的噪声水平用于发送该接收的信号的发射机的功率控制,该方法包括:

  在接收机处接收频谱上的信号和噪声;

  解调接收的信号和噪声以产生解调的信号;

  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解调的信号;及

  测量解扩后的解调的信号的功率作为估算的该频谱的噪声水平。”

  对于案例二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利用与需要的接收信号有关的码所不相关的码解扩解调的信号”如何解读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权利要求中该特征的的字面记载理解,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仅包括一个不相关码解扩(即正交解扩)阶段;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权利要求1中没有具体限定使用“不相关的码”解扩的信号是否经过了PN码解扩,但是由于权利要求1没有排除在进行不相关码解扩之前先要进行一个PN码解扩,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案例二的说明书之后,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使用“不相关的码”解扩的信号不会经过PN码解扩,因此权利要求1可能包含在不相关码解扩之前用PN码进行解扩的情形,也可能包含在不相关码解扩之前不用PN码进行解扩的情形,也即可以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理解为仅包括一个不相关码解扩(即正交解扩)阶段,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同时包括PN码解扩和不相关码解扩(即正交解扩)两个阶段。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没有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基于对发明内容的理解和对现有技术的整体认知正确地解读权利要求,从而导致错误地解读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现有的码分多址(CDMA)通信系统不仅包括正交化扩频,还包括加扰扩频。前者使得信号间彼此正交,由Walsh码完成;后者用于在传送数据之前,把数据序列转化成随机的类似于噪声的形式,从而实现数据加扰,由PN码完成。可见,PN码扩频是CDMA通信系统中必须要进行的扩频操作。相应地,接收机端也必然要进行PN码解扩,即用PN码把被加扰的序列恢复成原始数据序列。可见,PN码解扩也是CDMA通信系统中必不可少的操作。由于案例二主要关注的是CDMA通信系统中如何通过估算接收信号的噪声水平来实现发射机的功率控制的问题,权利要求1旨在保护一种CDMA系统中估算接收信号频谱中的噪声水平的方法,而PN码解扩并非案例二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并没有也无需把PN码解扩等现有的步骤明确写入权利要求1中。但是,只要权利要求中提及了CDMA系统,其必然是包括PN码解扩过程的。正如一个对手机键盘进行改进的发明,如果其关注点在于手机键盘的改进,在撰写过程中就可以并不把不涉及改进点的天线写进权利要求,但是只要提及手机,其必然是包括天线的。案例二也是类似的情形。

  如果仅从案例二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文字记载来看,确实都没有关于PN码解扩步骤的明确文字记载,但是基于前文对现有技术的分析可知,无论PN码解扩的特征是否被明确文字记载在了权利要求1中,它都是CDMA通信系统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在解读权利要求1时都应当予以考虑。即,案例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必然是包含PN码解扩步骤的,其应当被理解为同时包括PN码解扩和不相关码解扩(即正交解扩)两个阶段。无论是认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文字记载因而权利要求1不包括PN码解扩步骤,还是认为虽没有文字记载但是不能排除PN码解扩步骤,都没有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对现有技术的认知和对整体技术方案去正确解读权利要求。而正确解读权利要求是后续创造性判断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正确理解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才有可能真正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客观评判,进而更好地保证在无效程序和后续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一致性和客观性。

  三、思考与建议

  首先,要充分了解现有技术。通过借助申请日以前的教科书、工具书、科技论文、专利文献以及相关审查文档等,掌握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使自己真正能够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能力和水平,以免出现对现有技术的认识不足和认知偏差等问题,这也是能够正确理解发明和进一步解读权利要求的基本前提。

  其次,要正确理解发明内容。通过阅读说明书,了解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并结合对于现有技术的认知,将发明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区别开来,找准发明真正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所在。特别地,说明书中虽有文字记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

  最后,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为基础,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现有技术的认知、对于发明技术方案的理解以及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点,正确解读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对权利要求的解读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要始终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只有真正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权利要求的过程中才不会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字面记载,而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能够从更深的层次理解发明的技术本质,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从而正确解读权利要求,进而为后续的审查奠定基础。

  四、结束语

  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正确解读权利要求对于审查工作至关重要。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读时,既要避免将不属于发明技术贡献的内容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又不能忽视能够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披露的整体技术方案中直接 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对权利要求进行正确解读并合理界 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仅能够使得专利权 人所获得的权益与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相吻合、 很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且也能更好地维护权利要求书作为法律文件的公示性、确定性以及稳定性,同时也有利于后续司法程序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准确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杨静)


  参考文献 : [1]《中国专利法详解》,第 555 页,尹新天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