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原则在各国专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是在成员国的领土内有营业所或者经常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申请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专利优先权制度自设立以来,在专利领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极大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
我国于1985年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了更好地履行公约的义务,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利优先权制度,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基本一致。但不同的是,我国的优先权制度有外国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之分。下面,笔者重点对本国优先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以期对申请人在处理有关本国优先权的问题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申请本国优先权的作用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制度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把握自己的专利申请,从而保护申请人的申请积极性,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可以实现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申请的相互转化,解决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期选择专利类型失误的问题。其次,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周期短、审批程序少,当申请人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所具专利性程度把握不准确时,就可以将其发明创造先提交实用新型申请,尽早对自己的专利进行保护。在首次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且实用新型申请授权前,可再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要求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再次,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通过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将多件专利申请合并在一件专利申请中,节省专利费用。最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对本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不构成影响。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具体要求
手续类要求
首先,关于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声明提出方式和填写事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口头声明或其他形式的声明均无效。申请人在书面声明中,应当正确写明首次申请的专利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原受理机构。
其次,关于本国优先权要求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费用为80元/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或者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已缴纳的优先权要求费不予退回。
再次,关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应在提出书面声明后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但是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的副本。
实质性要求
关于提出时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关于申请人主体要求,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一致。
关于申请类别,在先申请的类别应当是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
主题要求
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主题的原则性要求是在后申请的主题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应一致。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1.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应当是首次申请,已经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或者分案申请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2.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在先申请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请求书中未正确写明首次提出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
处理方式:在收到审查员发出的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尽快核实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原受理机构中的信息,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文件、更正错误信息。
常见问题二: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
处理方式: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分别签章的转让给所有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常见问题三:未按要求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人未按照要求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以及优先权要求费80元/项。
常见问题四:在先申请已要求优先权。
处理方式:如果在先申请要求的优先权为部分优先权,申请人可以提交意见陈述,说明在后申请要求的优先权为在先申请的部分优先权。
部分优先权指的是在后申请中除记载了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外,还记载了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的新的技术方案。首次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享受优先权,而新增加的部分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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