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小序】
如果某专利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正是专利权人声称的该专利的发明点,而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该改进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合议组应当如何把握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判?本文基于一个具体案例,对相关案情进行了针对性考量。
【理念阐述】
由于技术发展的需要,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的某一技术手段需要被改造而改变其原有的功能,如果改变后的功能与公知的某一类通用部件的功能相同,那么,在实现相同功能的该类通用部件中选取适当的具体部件替换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手段,以适应实际工况需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其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获得的。尽管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采用了一种不同于该专利的改造方式,并指出其他改造方式在某个方面存在缺点,但这并不表明其他改造方式不能实现相同的功能,也不至于误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排除其结合实现相同功能的通用部件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案例演绎】
本案涉及一种变频调速型改进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用于电厂给水设备领域。
根据该专利对背景技术的描述,现有技术中采用液力耦合器调节电动机的动力和转速进而控制水泵的给水流量,液力耦合器通过工作油传递动力,具有无级调速的优点。现有的改造方式是将液力耦合器的调速功能改变成定速输出功能,在电动机处安装变频器从而实现电动给水泵的变频调速,这种改造方式虽然工程量小,然而仍然存在一定的能量传递损失。
该专利从减小能量传递损失的目的出发,在不改变现有电动机、液力耦合器、给水泵的连接方式的基础上,提供了一种消除液力耦合器的能量传递损失、实现变频调速的变频调速型改进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其主要通过拆除现有液力耦合器中泵轮、涡轮的液力系统,替换为齿形联轴器而实现,整个装置的变频调速由电动机处设置的变频器提供。
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的变频调速型液力耦合器电动给水泵对液力耦合器进行了改造,取消了液力耦合器的变频调速功能,将其改造为定速输出,采用变频器设置于电动机处以提供所需变频输出,其目的在于不改变现有电动机、液力耦合器、给水泵的连接方式的基础上达到变频调速,因而其提出:无需将液力耦合器更换成增速齿轮箱,通过对液力耦合器内部局部改造而达到变频调速目的。该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就在于:为了实现液力耦合器部分的定速输出功能,二者对液力耦合器的改造采用了不同的方式,这一区别恰恰也是该专利的发明点。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了多份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说明液力耦合器和齿形联轴器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见联轴器种类;而专利权人亦通过多份公知常识性反证提出:多份反证中均公开了通过液力耦合器实现电动给水泵的调速,并且证据2记载了“无需将液力耦合器更换成增速齿轮箱”的技术内容,因此证据2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多份反证也否定了从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出发结合公知常识能够评述该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从证据2出发结合公知常识是否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从证据2出发结合公知常识的推理中是否存在相反的技术启示两方面出发,认为:
一、关于从证据2出发结合公知常识是否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在于:为了实现液力耦合器部分的定速输出功能,该专利取消了液力耦合器的泵轮、涡轮和工作油系统,改为采用齿形联轴器直接连接所述从动齿轮的传动轴和输出轴;而证据2仍然保留液力耦合器的泵轮、涡轮和工作油系统,只是将液力耦合器的调速功能改变成定速输出功能。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专利相对于证据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能量损失,提高装置的工作效率。
从证据2的整体技术方案来看,其也是对现有技术中通过调速型液力耦合器进行调速的电动给水泵进行变频调速改造,并公开了这种改造需要将原有的液力耦合器部分的调速输出改造为定速输出,只是证据2的具体改造方式为对液力耦合器进行局部改造使其定速输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证据2这样一项现有技术,并面临被作为联轴器使用的液力耦合器能量损失较大的技术问题时,会依据其所具有的知识和能力从现有技术中寻求技术解决手段。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联轴器是用于联接主动轴和从动轴使之共同旋转以传递扭矩的机械零件,其中液力耦合器(又称液力联轴器)和齿式联轴器都是常见的联轴器类型。常用的调速型液力耦合器包括泵轮、涡轮和勺管等,其在传递转矩的同时可通过改变勺管位置而改变工作油量实现动力传递的无级变速;齿式联轴器通常包括带外齿的内套筒和带内齿的外套筒,通过内、外齿轮的啮合刚性地传递转矩,即实现主动轴和从动轴的联轴和定速输出。以上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知识。作为联轴器,液力耦合器、齿形联轴器其各自的特点:例如液力耦合器传动平稳,能隔离扭转振动,防护动力过载,便于实现空载启动、离合和调速,传动中有功率损失;齿形联轴器承载能力大,适用于低速重载的传动,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在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在保证实现定速输出功能的前提下,为了消除液力耦合器的能量传递损失,将定速输出传递转动,即起着联轴器作用的液力耦合器,替换为其它常见联轴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该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较,其实质仅仅是采用了已知且惯用的定速输出的齿形联轴器替换了证据2中公开的作为联轴器使用的定速输出的液力耦合器,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二、从证据2出发结合公知常识的推理中是否存在相反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均涉及调速型液力耦合器给水泵,在该类型给水泵中由于液力耦合器要实现调速功能使得该部件是必要的且普遍采用。事实上,这也是证据2在背景技术中已提及的现有技术,而证据2则是对现有的调速型液力耦合器给水泵进行了改造,通过变频器实现调速并且将液力耦合器部分改为定速输出,由于液力耦合器部分不再要求调速功能,因此反证显然不能影响或否定从证据2的技术方案出发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证据2中记载了“无需将液力耦合器更换成增速齿轮箱,通过对液力耦合器内部的局部改造(即拆除由液力耦合器输入轴驱动的主油泵,在液力耦合器外部安装一台特制的与之配套的由单独电动机直接驱动的主油泵,与原主油泵出口管连接,取代原主油泵的功能),而将液力耦合器的调速功能改变成定速输出功能”。上述内容是否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电力给水泵中“液力耦合器”是不能被取消的?对此,决定中认为:液力耦合器以及齿式联轴器的结构和功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知识,因此在面对主动轴和从动轴的定速输出要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及其对不同性能优劣的取舍,从已有的常用的联轴器中选择适当的联轴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实现的。证据2已经公开了将液力耦合器改造成定速输出、由变频器实现系统的调速功能,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到直接将液力耦合器替换为定速输出的联轴器也可以实现定速输出功能,也能够合理预测到采用两种技术手段的优缺点,能够基于现有的液力耦合器进行改造,并且从主动轴和从动轴的扭矩传递能量效率方面考虑,采用齿形联轴器的能量损失通常小于改造液力耦合器的方式,这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期的。证据2选择的改造方式是基于尽量缩小改造范围等目的,并不表明排除了其他可能的改造方式,也不会误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排除从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具有定速功能的联轴器种类中进行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基于其他合理且可预期的目的(例如降低能耗)而做出不同的选择。因此,证据2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非但不应视为是其整体技术方案中“将液力耦合器的调速功能改变成定速输出功能”的唯一且排他的具体实施方式,反而揭示了可以采用“更换成增速齿轮箱”这种具体实施方式的可能性。
因此,在处理该案件时,对于发明点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判断,应当从该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把握现有技术的发展变化,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结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充分说理,有理有据,方能得到合理的结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张虹 李华 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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