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小序】
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中,要对现有技术进行整体考量。在了解发明构思的基础上,对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应当基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进行理解,正确把握该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与其它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避免“事后诸葛亮”以及技术特征的简单堆砌。本文基于一个真实案例,具体分析创造性判断中当现有技术公开了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时,如何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整体把握来确定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得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理念阐述】
技术特征是构成技术方案的基本元素,技术方案由多个技术特征共同组合而成。在技术特征的组合中,单个的技术特征往往难以独自产生作用,而是与其它技术特征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某一功能,而当其离开其它的一个或者几个特征时就不能实现其在发明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判断单个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时,不能将该技术特征与其它技术特征割裂开来,而是应将现有技术公开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单个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的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应当对现有技术的方案进行整体考量。
“三步法”是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创造性判断的常用方法。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到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最后进行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判断,都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要求保护的发明以及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在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与权利要求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此时不能简单地认为相同的结构客观上必然起到相同的作用而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和能力,将该技术特征放在现有技术的方案中进行整体考量,客观地确定该技术特征是否在现有技术方案中起到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相同或者类似的作用。如果不是,则不能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案例演绎】
某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窑车的改良结构。附件1公开了一种窑车,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立柱在高度上相错间隔设有二列插接孔。整体考量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发明的构思在于,由于立柱在高度上相错间隔设有二列插接孔,使得每列横梁可以选择立柱上相错间隔的两列孔进行插接,也即:当立柱仅具有一列插接孔时,因需要满足插接孔承重强度的要求,上下孔之间的最小间距是有限制的,其所能调节的最小层高为在高度上相邻的两个插接孔之间的距离。而当立柱在高度上相错间隔设有二列插接孔时,其所能调节的最小层高为分别位于两列且在高度上相邻的两个插接孔之间的距离。由此,相对于仅具有一列插接孔的立柱而言,本专利的每列横梁可以选择立柱上的二列插接孔插接,进而能够根据烧制品的高度选择尽可能小的层高,提高了窑炉空间的利用率。所以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满足立柱插接孔承重强度的前提下,如何提高窑炉的空间利用率。
附件2公开了一种载重货架,其立柱为槽钢型,其正面开有二排方孔,在各方孔的底部开有一梯形凸台。每根立柱在高度上相错间隔设有二列方孔。连接板呈直角形,在其一个面上开有一排向外凸出的套孔。纵向支杆的两端各焊有一连接板,连接板上的套孔套入立柱的方孔的梯形凸台,构成立柱和纵向支杆的连接。使用中,按所需的层与层之间的高度要求,选准纵向支杆与立柱所需的连接位置,将套孔套入梯形凸台中,再在每一层的纵向支杆上铺设平板,即可搁置商品或货物。
请求人主张附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给出了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进而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尽管附件2公开了在立柱上设有在高度上相错间隔的二列方孔,该特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对应,两者的结构相同。但将上述特征放在附件2的技术方案中,整体考量附件2可知,其一列连接板及其纵向支杆仅能套入立柱上的一列方孔,而该立柱上的另一列方孔用于套入另一列连接板及纵向支杆,也即一列连接板及其纵向支杆仅能套入一列方孔,并未公开其可以选择套入高度上相错间隔的另一列方孔。可见,附件2层与层之间的高度调节仅是在一列方孔上进行,在满足立柱承重强度的前提下,上下孔之间的最小间距同样受到限制,其可调节的最小层高是一列上相邻两孔之间的距离。因此,附件2的立柱在高度上相错间隔设置的二列方孔是分别用于套入二列不同的连接板及其纵向支杆,其仅是在一列方孔上调节层高,不能起到进一步缩小可调节的层高的作用,上述特征在附件2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于上述区别特征为解决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进而附件2不能解决在满足插接孔承重强度的条件下,提高窑炉空间利用率的技术问题。此外,考察附件2的发明构思,其是一种超市及仓储中用于搁置商品或货物的载重货架,其目的在于使得货架稳定性好、承载能力强,与采用螺栓加固或焊接而成的货架相比,其采用立柱与纵向支杆之间的连接为梯形凸台与套孔的配合,以此实现层与层之间的高度可调。从而附件2作为载重货架,致力于提高其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同于本专利为了充分利用窑炉火焰产生的热量而尽可能缩小层高以便放置更多烧制品,附件2的载重货架通常不存在尽可能减小其可调节的最小层高以充分利用空间的需求。而且,附件2层与层之间高度可调是基于将现有的螺栓加固或焊接的连接方式改进为套接的方式,也即其实现层高调节的手段是改变现有的连接方式,由此其层与层之间高度可调并非是指尽可能缩小可调节的层高以便提高空间利用率。所以,附件2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不同,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附件1以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在判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应当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不能将单个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整体方案孤立割裂开。即使现有技术中的某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相对应,也不能直接简单地得出现有技术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结论,还应考察单个技术特征与其它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进而判断现有技术中该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与权利要求中所述技术特征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在此基础上得出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得到权利要求所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的结论。以此对权利要求创造性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避免犯“事后诸葛亮”、技术特征简单拼凑的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刘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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