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小序】
由于技术创新的不断进步,对产品性能表征的手段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尤其是高分子材料领域,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通常包括结构特征、参数特征以及制备方法特征,同一产品性能特征还存在多种测试方案或测试标准。这使得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效果呈现多样化,增加了创造性审查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困难。如果能在审查过程中深度剖析技术方案产生的根源,准确认定技术效果与技术特征之关联,将使得上述困难迎刃而解。本文借助一个复审案例,分析在申请文件声称的多种技术效果下,如何确定技术效果与技术特征之关联,顺利得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理念阐述】
通常情况下,专利申请文件的创造性审查要求在比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后,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缘由是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创造性判断中承前启后的重要步骤。发明创造的改进都是在发现了现有技术缺陷的基础上进行的升级,确定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后就找到了发明的起点,同时,确定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意味着明示了改进和创新的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又是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的出发点。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遵循的原则已在《审查指南》的创造性审查章节进行了规定,然而实际审查过程中,尤其是前述的高分子材料领域的专利申请案中,构成权利要求的特征具有多样化的特点,说明书中对技术效果描述亦不唯一,如果不进行梳理,直接针对区别特征在说明书中寻找技术效果常常有无从下手的感觉。故而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笔者建议,首先从整体上理解发明的改进思路,对说明书中体现出的各类技术效果予以关注,然后将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关联起来,尤其是将同一结构或组成所体现出的技术效果关联起来。如此建立了技术效果与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后,就可以容易地把握申请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理解申请人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特定的技术手段的原因。
经过了上述技术效果与技术特征的关联,区别特征在申请文件中所体现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已明了于心,可以影响技术效果实现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网络已经勾画出来,由此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更加客观、准确,并且避免了将技术领域、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三者相互剥离进行考虑的情况。
【案例演绎】
某案涉及高分子材料中的聚氨酯泡沫体。聚氨酯是可用于制备硬质泡沫的一种材料,并且可潜在地用于形成汽车、卡车和类似公路车辆部件中呈现出具有空腔结构的增强、密封和/或消声元件。本申请文件记载的现有技术缺陷是许多已知的多异氰酸酯提供显著水平(超过20%)的游离异氰酸酯单体,在一些情况下,提供通风结构如“倒风室”来将人员对挥发性单体的暴露降至最低,然而,提供这种通风结构可能昂贵且困难。为此,专利申请提供了特别适于制备硬质泡沫体的聚氨酯组合物,其应用包括密封和结构增强元件以及消声泡沫体,并有利地降低挥发性的游离的、未反应异氰酸酯单体的量。所述应用需要相对低密度、低吸水性和高抗下垂性的泡沫体。换句话说,专利申请期望达到的技术效果包括形成消声泡沫体、降低产品中有害游离单体的量、形成低密度、低吸水性和高抗下垂性的泡沫体。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1.一种聚氨酯泡沫体组合物(52),包括含至少一种多元醇和一种或多种开孔化合物的第一组分与含至少一种多异氰酸酯的第二组分的反应产物,其中第二组分中异氰酸酯当量数对第一组分中羟基当量数的比率小于1.0,并且至少一种多元醇包含胺引发的聚(环氧烷烃)多元醇、多羟基醚引发的聚(环氧烷烃)多元醇和碳水化合物引发的聚(环氧烷烃)多元醇,其中所述开孔化合物以第一组分的0.01重量%到低于1重量%的用量存在;并且包括水作为发泡剂。”
首先,分析技术效果与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1)降低挥发性的游离的、未反应异氰酸酯单体的量主要是通过反应原料中羟基相比异氰酸酯基过量而实现的;(2)密度和抗下垂性主要是由制备聚氨酯的多元醇和异氰酸酯的种类、配比以及发泡剂等因素所决定的;(3)吸水性是与聚氨酯泡沫的开孔或闭孔结构有关的技术效果;(4)消声效果是由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体中的开孔率所决定。
由于权利要求1与应用技术领域相同的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第一组分还包括了以第一组分的0.01重量%到低于1重量%的用量存在的一种或多种开孔化合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整体理解申请文件后建立的技术效果与技术特征之关联,很容易判断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聚氨酯泡沫适用于消声泡沫体。该技术问题的解决是通过添加一定量的开孔化合物、提高聚氨酯泡沫的开孔率来解决的。
申请人主张,专利申请的聚氨酯泡沫体不仅非常适合作为消声材料,而且具有低吸水性。为此,我们反思一下技术效果与技术特征的关联网络,吸水性的确与聚氨酯的开孔或闭孔结构有关,然而对比文件1与专利申请的具体应用领域完全相同,可以预见,二者对吸水性的要求基本相同,加之,申请文件中未记载吸水性变化的数据。故而可以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包括吸水性的改善。
在确定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进而需要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此时的现有技术既包括用于技术特征分析的对比文件,还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掌握的公知常识。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开孔剂(即权利要求1中的“开孔化合物”)的作用是降低泡沫的表面张力,促使泡孔破裂,提高聚氨酯泡沫塑料制品的开孔率,改善因闭孔造成的软质、半硬质、硬质泡沫塑料制品收缩等问题;一般的聚氨酯硬泡由于交联密度高,发泡中泡孔壁膜强度大,一般是闭孔的泡孔结构,但添加开孔剂可制造开孔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用于消声、过滤等用途;另外,本申请实施例应用的Ortegol 510是一种常用的聚氨酯硬泡开孔剂,其通常使用量为1至3份。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聚氨酯泡沫组合物中加入开孔化合物从而使其适用于消声泡沫体。虽然上述公知常识未具体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开孔化合物的用量,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开孔化合物的作用及其对聚氨酯泡沫性能的影响,自然可以根据具体性能需要调整开孔化合物的用量,例如,为了保证聚氨酯泡沫的低吸水性,可以适当降低开孔化合物的用量,这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施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基于上述案例可见,在创造性判断中,深刻剖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申请文件记载的技术效果之关联,有利于整体理解发明构思,准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使得创造性的评述将会更加完整、更能以理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孙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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