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大幅提升,专利申请文件的著录项目变更数量也随之逐年递增。由于部分专利申请人对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的填写要求不甚了解,导致在填写申报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严重影响了著录项目变更审查工作的效率,迟滞了著录项目变更进程。因此,准确规范地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准确规范填写申报书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下称申报书)的正式表格分为5部分。第一部分是专利申请或专利基本信息,包括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以及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第二部分是针对通知书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第三部分是变更项目;第四部分是附件清单;第五部分是当事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专利申请和专利的基本信息,尤其是申请号的填写非常重要。如果申请号填写错误,那么申报书就不会分配到正确的案卷中。“发明创造名称”以及“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反映了案件的重要信息,“发明创造名称”的填写要和案件记载的一致,如果变更过发明名称,此处应填写变更后的发明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栏应当填写全体申请人或者代表人的名称。如果该变更为转让性质,则此处既可以填写变更前的申请人,也可以填写变更后的申请人。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进行著录项目变更,是为了明确著录项目变更是否是针对某次通知书而提出的。但由于著录项目变更提出的时机完全由提出者本人决定,因此这一栏可以不用填写。
“变更项目信息”是变更手续的核心内容,其体现了变更的过程,也是当事人请求的事项。具体包括“变更项目”“变更前”和“变更后”3部分。“变更项目”是指所要变更的是哪一项信息,具体包括发明人、申请人、联系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变更前”是指该项信息目前在案件中所记载的内容。“变更后”是指该项信息将要变更成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遇到以下几种情形应避免填写错误:
申请人变更
变更为转让性质的,变更项目应当是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信息填写案件当前记载的申请人的名称,“变更后”信息填写转让后的申请人的名称。申报书中变更后的申请人信息应当填写3项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的详细地址以及邮政编码。变更后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变更后的联系人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留变更前的联系人,应当在变更后联系人一栏中将原联系人信息进行填写或者填写“不变”。
变更为转让性质,同时解除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是变更前的申请人提交,需要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信息。申请人为单位的,同时也需要填写变更后的联系人信息。如果是变更后的申请人提交,可以不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信息。申请人为单位的,同样需要填写变更后的联系人信息。
申请人发生更名的,“变更项目”应当是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信息填写案件当前记载的申请人的名称,“变更后”信息填写更名后的申请人的名称。如果更名后的申请人的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没有变化,可以不填写。若公司更名是吸收、合并等形式,按照转让的类型进行变更,那么应当填写变更后的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请人为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变更后的联系人信息。
申请人发生更名,同时解除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信息。如果申请人为单位,还应当填写变更后的联系人信息。若同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还应当填写新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专利权转让或者更名所涉及的国内申请人,变更后的申请人若为个人,其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应当填写18位数的身份证号;变更后的申请人若为单位,其组织机构代码应当填写9位数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18位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明人变更
若是变更前、变更后为多个发明人,变更项目应当依次填写“发明人1”“发明人2”“发明人3”等。需要注意的是,发明人是自然人,不能填写单位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
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代理人姓名和代理人工作证号码。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的工作证号码应当填写11位数,最多可填写两名代理人。
联系人变更
联系人的信息包括联系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联系人应当是自然人,且只能指定一人。另外,联系人不能填写为单位名称。联系人的地址应当详细写明省(自治区)、市(自治洲)、区、街道门牌号码。
“附件清单”一般是变更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纸件形式的申报书中附件清单可以进行勾选,电子客户端提交的申报书中附件清单需要手动填写。
“当事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处应当由案件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章。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专利权转移引起的变更,也可以由新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下面几种复合变更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变更为转让性质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既可以由变更前的申请人签章,也可以由变更后的申请人签章。
若该变更为权利转让,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变更后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既可以由变更前的专利代理机构签章,也可以由变更后的申请人签章。
若该变更为权利转让,同时新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既可以由变更前的申请人签章,也可以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申请人更名
申请人更名,同时解除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申请人签章,也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签章,但是证明文件中应当有解聘声明或者辞去委托声明。申请人更名,同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纸件申请与电子申请的填写区别
申报书中第三部分“变更项目”的最下方应当填写“电子申请用户的代码以及名称”,具体包括注册电子申请客户端的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如果涉及申请权利转让或者申请人更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有时申请人会在“电子申请用户代码和名称”处填写变更前申请人的电子申请用户代码和名称,这种错误填写会导致审查员无法正常发送通知书至变更后的申请人的电子申请客户端。因此,该处应当填写变更后申请人的电子申请用户代码和名称。
以上为申报书的主要填写内容以及填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希望对申报人准确填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有所帮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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