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小序】
创造性审查中,在适用“三步法”评判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容易出现拘泥于字面意思、脱离技术构思对特征进行单独考量的现象,不自觉地犯了“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如果能够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对发明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构思进行整体考量,透过抽象看内涵,则有利于我们得出更加客观公正的结论。
本文通过对一个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的分析,阐述了对发明构思的理解和应用。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1节规定了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一个完整的发明,是发明人为了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而使用的技术改进思路或技术构思。在提交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该技术构思以专利申请文件为载体,承载着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产生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构思的过程,就是依据该载体,尽可能地还原发明人完成技术构思的心路历程。如果将该历程比作是发明人的一场马拉松,那么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马拉松起点,采用的技术手段就是马拉松跑道,产生的技术效果就是马拉松终点。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通常采用“三步法”来评判创造性。将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包含的特征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对比文件中未公开的构成区别特征。然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这些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的方案中以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时往往会过于执着对特征的逐条对比,容易忽略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而孤立所谓的区别特征,进而影响到对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的判断。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我们在解读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以及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时,需要适时地回放发明的技术构思,甚至还要考虑对比文件的发明构思。将技术特征贯穿于整个发明构思中,综合考虑其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发挥的作用。例如,对比文件的技术构思中存在与本发明相背离的技术教导,或者对比文件的技术构思中不可能兼容本发明的技术手段,则一般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得到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换句话说,对比文件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路标指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沿着该指示一路奔跑,由于其不具备创造能力,并不能获得启示而想到会跑到本发明的道路上去,甚至是被指向了与本发明完全相反的道路上,越跑越远。
【案例演绎】
某案涉及网络即时通信领域中实现群成员导入的方法(下称本专利)。针对互联网即时通信工具支持的群体性互动平台,例如QQ群、微信群等,很多都存在本群组织的部分群成员甚至全部群成员希望加入另外一个群组织的可能,或者本群的部分群成员甚至全部群成员受到另外一个群组织的邀请加入该群的可能。对于上述问题,现有技术中采用方式是:加入方的群成员逐个申请,或者被加入方的群组织逐个发出邀请,而被加入方的群组织的管理员逐个审批,成员数量众多时,这种方式效率很低。有鉴于此,本专利提出了一种将一个群组织的群成员批量导入另一个群组织的方法,该方法只需要借助群组织的识别号即可实现快速导入群成员的目的,有效解决了单个群成员逐一导入带来的低效率问题。具体的技术方案是:A群发出邀请B群成员加入的消息,或者B群成员发出主动申请加入到A群的消息,消息中包括A群和B群的标识号;对该加入消息进行鉴权;如果鉴权通过,则根据B群的识别号获取通过鉴权的B群的群成员信息;A群服务器根据A群识别号将B群的群成员信息保存到A群。至此,实现了群成员的加入操作。
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是基于PoC群组会话的方案,主要公开的内容是:A群中的用户1以B群的标识号向服务器请求合并B群,服务器检查该请求发起用户1的权限,如果用户1具有相应权限,则根据B群的标识,将B群中所有的用户添加到A群中去。
该案审查过程中,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的争议焦点在于群成员导入的方式以及对加入消息进行鉴权的方式。
从抽象的文字描述上看,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都是要实现群组的合并,都涉及到了鉴权的过程,并且都用到了群标识号。究竟对比文件1能否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下面从发明构思的角度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以本专利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作为起点。本专利要解决的是群成员的批量导入问题,避免逐个申请、逐个审批的重复操作。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是多个PoC群组会话的合并问题。其中PoC是基于蜂窝网络的“即按即讲”业务,以SIP协议为基础,一个重要特点是当会话结束后会释放资源,不再保存成员信息。虽然从大的方向上看,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都是要解决群组合并的问题,但是深究其内涵便不难发现,它们的出发点并不相同,本专利是要提高成员导入的申请和批准效率,而对比文件1只是要把已经建立的多个会话群组合并到一起继续进行会话。下面从这两个不尽相同的起点出发,再来看两者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否相同。
将两者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得出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本专利中的B群加入请求消息包括A群的识别号和B群的识别号,而对比文件1的请求消息中只包括B群的标识号。导致该区别的原因是,本专利中使用A群识别号的目的是为了将B群成员的信息进行保存,而对比文件1只是A群中的某用户1主动将B群所有成员合并进来,会话结束后便释放会话资源,并不需要发送A群的识别号。第二,本专利是对B群加入消息进行鉴权,而对比文件1是对发起合并请求的用户的权限进行鉴权。该区别源于两者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不同:本专利要简化成员审批的操作,所以鉴权的对象是“消息”,例如A群的群主看到有10个来自B群的成员申请加入,可以对其中6个成员做一次性通过审批,对其余4个成员做一次性拒绝审批。而对比文件1鉴权的对象是发起群合并的“用户1”,确认该用户1是否具备发起合并的权限。第三,本专利中将第二群组织的群成员信息保存到第一群组织,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关于保存的特征。这是因为,对比文件1要合并的是PoC群组会话,基于SIP协议的会话结束后,群组织将会被删除,会话资源被释放,并不需要长期保存。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到,在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的起点不同的情况下,其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是大相径庭。尽管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涉及到很多相同的技术点,但是组成的整体技术方案却是不同的。从本专利和对比文件1解决问题的整个历程来看,也许都经过了公路、桥梁、山丘,但它们终归走的不是同一条道路。
最后,关于取得的技术效果,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本专利的起点和道路都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到达同一终点的希望也是渺茫的。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对比文件1取得的技术效果,仅仅是把已有的PoC群组会话合并到了一起,达到了类似于多方通话的效果。本专利取得的技术效果,不仅能够方便地把多个群组合并到一起,还能保证对每个待加入成员的可控性,并且被合并的群组B依然可以稳定存在,提高了成员导入的效率。至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其实已经很明显了。
可见,在使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时,要避免孤立地看待技术特征,应努力从整体上把握发明构思,尽可能地跟上发明人构思技术方案的思路。(刘斌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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