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特征的唇齿相依——整体考量现有技术方案的典型应用之一

  【弁言小序】

  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对于技术特征的考量不应从技术方案中孤立出来。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忽视发明真正的构思所在,犯“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

  两个公知常识的组合并不必然成为公知常识,并且公知常识的组合并不当然属于免证范畴,在当事人或者裁判者提出合理异议的情况下,提出主张一方应当进行充分说理或者举证证明,否则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理念阐述】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根据“三步法”的第二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常见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将权利要求的其他技术特征和其他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而忽视了权利要求中各个技术特征的关联性和整体性,也忽视了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上述判断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误区。

  两个公知常识的组合并不必然成为公知常识,并且公知常识的组合并不当然属于免证范畴,在当事人或者裁判者提出合理异议的情况下,提出主张一方应当进行充分说理或者举证证明,否则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演绎】

  该案涉及一种高效保温电热水器,其不仅能保障电热水器的保温性能,还能防止真空绝热板受损。权利要求1为:“一种高效保温电热水器,包括外壳(1)、内胆(2)、发泡保温层(3)和真空绝热板(4),发泡保温层和真空绝热板位于外壳与内胆之间,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绝热板被包裹在发泡保温层内,真空绝热板与内胆之间设有使两者隔开的间隔条(5),间隔条为EPS塑料材质制成,并粘贴在内胆上,所述发泡保温层为聚氨酯保温层。”

  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特征在于:(1)真空绝热板与内胆之间设有使两者隔开的间隔条,间隔条为EPS塑料材质制成,并粘贴在内胆上,(2)发泡保温层为聚氨酯保温层。区别特征(1)部分被附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区别特征(1)被附件6公开,区别特征(2)被附件2或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可上述区别特征,但提供证据1、2,以证明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无效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与附件1特征对比后,存在区别特征(1)和(2)。该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间隔条为EPS材质制成,并粘贴在内胆上。EPS材质不仅具有较好的绝热性能,而且当保温层进行发泡时,EPS材质的间隔条能融合到保温层中,有利于保温层的充分发泡”。证据2表明EPS在77℃时已经开始变形,温度达到116℃至180℃时则收缩形状,变化明显,而证据2又表明聚氨酯发泡温度通常是在137℃至153℃。该专利利用了EPS和聚氨酯的物理特性,使EPS间隔条在聚氨酯发泡前支撑绝热板以防止绝热板与内胆和外壳的接触,但在聚氨酯发泡温度升高、自身强度上升的过程中,使EPS逐渐变形、收缩并“融合”到聚氨酯保温层中,从而有利于保温层的充分发泡。因此,该专利中的区别特征(1)和(2)彼此配合使用,即当聚氨酯保温层进行发泡时,EPS材质的间隔条融化并与聚氨酯融成一体,以使聚氨酯材料充分发泡,应当将区别特征(1)和(2)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基于该整体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部件,使绝热板和内胆以及外壳不接触,并且在聚氨酯保温材料发泡时能使聚氨酯材料充分发泡。

  虽然附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热水器低热损热水箱,该热水箱中设置定位块4和支撑托5,定位块4与支撑托5在热水箱和外壳之间形成3点定位,以使外壳保持与水箱同心,注入发泡剂和发泡过程中定位可靠,现有技术中多采用发泡聚氨酯直接注入发泡保温技术,但是附件2没有公开定位块4和支撑托5的材质为EPS,也没有公开当保温层为聚氨酯材料时,作为内胆与外壳间隔部件的定位块的材料需要与聚氨酯保温层配合使用,因此,附件2没有给出在聚氨酯的保温层中选择EPS的间隔条的启示。请求人用附件3、附件4、附件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以证明将隔热条选择为EPS材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然而,附件3公开的是EPS具有优异持久的保温隔热性能、独特的缓冲抗震性、抗老化性和防水性能,因而在许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附件4公开的是绝热容器与绝热材料及绝热容器的制造方法,其中具体公开的是EPS用作绝热材料,附件6公开的是分隔条可以由热塑性树脂形成,热塑性树脂包括发泡聚苯烯(EPS),可见附件3、附件4、附件6仅涉及EPS作为绝热材料(隔热材料)使用,并不涉及间隔部件与保温层之间材料上的配合关系,附件3、附件4、附件6只能证明EPS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隔热材料。由此可知,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6是分别考量间隔条和保温层的材料选择和作用,并不涉及间隔条和保温层材料的配合关系,并没有给出采用上述整体技术特征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给出其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

  此外,EPS的间隔条以及聚氨酯的保温层分别是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并不能证明“EPS的间隔条与聚氨酯的保温层的配合使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证明上述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原因如下:保温层和间隔条材料的选择是在大范围内进行的选择和搭配,此时的选择通常考虑材料的特性,证据1表明EPS在77℃时已经开始变形,温度在116℃至180℃则收缩形状,变化明显,而证据2又表明聚氨酯发泡温度通常是在137℃至15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物理特性和常规的使用方式,会发现同时使用两者时存在一定冲突,即EPS作定位块会在发泡过程因变形、收缩等原因无法实现定位的基本功能。但是,该专利却发现为了避免绝热板和内胆以及外壳的接触而设置的间隔条在保温材料发泡之前是必须存在的,否则无法起到间隔作用,但是当保温材料聚氨酯发泡时,绝热板与内胆以及外壳之间实质上还存在处于逐渐发泡过程中的聚氨酯,此时起到隔离作用的除了间隔条还包括发泡后聚氨酯,那么在间隔作用的同时,为了更好地使其发泡,选用了EPS材料,其在聚氨酯发泡过程中收缩、变形,甚至融化,从而腾出更多的空间使保温层充分发泡,可见,在聚氨酯的保温层中选择EPS间隔条取得了上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基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EPS的间隔条与聚氨酯的保温层的配合使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能证明上述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同样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5和附件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技术特征之间存在关联作用,应当在认定技术问题时关联考虑,在此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判断,现有技术涉及的技术特征也应当整体考量。两个公知常识的组合并不必然成为公知常识,并且,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物理特性和常规的使用方式,会发现同时使用两者存在一定冲突时,需要请求人举证证明两者的结合使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陈玉阳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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