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对应技术特征”对判断技术启示的影响

创造性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非对应技术特征”对判断技术启示的影响
 

【弁言小序】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实质审查中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以“整体考量”的方式进行创造性判断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在理解技术方案时,对发明以及现有技术进行整体考量能够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更加全面和准确;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通过整体考量,全面考虑技术方案中各个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客观地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准确分析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等。本文通过一个案例着重分析了通过“整体考量”的方式关注现有技术中的“非对应技术特征”对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产生的的影响。

  【理念阐述】

  对发明的理解需要“整体考量”,其要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把握发明构思,将发明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几个方面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进行考量,对现有技术的理解也是如此。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发明和现有技术,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比较,进而进行创造性判断。

  在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构成,包括“对应的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也包括未参与比对的“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在有些案件中,“非对应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现有技术与发明在整体上发明构思不同,在审查实践中,在将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若仅仅考虑对应的技术特征,而忽略非对应技术特征,则容易出现在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的问题,一方面不能完整客观地理解技术方案,另一方面,对现有技术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若仅仅考虑“对应技术特征”就不能正确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

  因此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在将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不但要考察现有技术中与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还应当考察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影响,也就是需要整体考量现有技术是否客观上存在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一致的技术缺陷。如果不存在一致的技术缺陷,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不会意识到还需要从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以解决同样的问题,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案例演绎】

  某案涉案专利(下称本专利)涉及一种方法以及装置,使得一个系统的终端能够使用另一个系统的数据业务。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在于,第二个电信系统不能够使用第一电信系统的数据业务,因此,本专利的目标是提供一种由属于第二个系统的一个终端使用第一个电信系统提供的数据业务的方法以及装置。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现有的电信系统构架上采用了特定的连接方式,具体来说,第一电信系统具有该系统的终端、控制终端的基站、控制基站的交换中心,第二电信系统具有该系统的终端、控制终端的基站,本发明采用的特定的连接方式是将第二电信系统的基站连接到第一个电信系统的交换中心,同时在第二电信系统的基站处完成两个电信系统的格式之间的数据转换所需的速率适配和映射。通过这样特定方式的连接(不同系统的基站和交换中心进行连接)以及在特定位置(基站处)中完成数据适配映射,使得第二电信系统的终端能够使用第一电信系统的数据业务。

  某现有技术(下称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没有固定的通信基础结构的环境或者通信基础结构已经饱和的环境下,如何向更多终端提供业务。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将蜂窝移动通信网络的一个固定式蜂窝终端进行改进,将其连接WS系统的至少一个基站设备,以实现WS网络和蜂窝移动通信网互联,这样蜂窝移动通信网就可以向WS终端提供包括数据业务的多种业务。达到技术效果是可以快速地装设,在花费不多以及在有限环境下能向许多用户提供业务。对比文件将两个系统互联的特定方式是对一个蜂窝移动系统的终端进行改进并将其和WS系统的基站连接,并且在改进的终端处完成数据业务的转换处理,使得WS的终端能够使用蜂窝移动系统的业务。

  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发明构思相比较,本专利要解决让一个系统使用另一个系统的数据业务的问题,采用一定的连接方式将两个系统相连接,达到一个系统的终端可以使用另一系统终端的数据业务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是如何将一个系统进行扩展的问题,通过改进一个系统的终端,将其作为扩展节点,使用一定的连接方式将两个系统相连接,达到让更多的终端使用第一系统的数据业务的技术效果。从发明构思来看,两者具有一定区别,本发明是系统互联,对比文件是系统扩展。

  在分析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时,除了需要关注对比文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哪些技术特征之外,还需要关注“非对应技术特征”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具体来说,对比文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两个电信系统,以及两个电信系统的基本系统构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限定了特定的连接关系,即将第二系统的基站连接到第一系统的交换中心,并在基站完成数据处理。如果在这个阶段对对比文件的分析到此为止,即在得出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之后,就去分析其他现有技术的话,对于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评述会落入技术特征简单比对、拼凑比对的分析方式。而在“整体考量”的分析方式下,对对比文件应当继续分析,即关注“非对应技术特征”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在该案中“非对应技术特征”是指对比文件提供了一种不同于本专利的两个电信系统的连接方式以及数据处理方式,对比文件对一个系统的终端进行了改进,连接对象是一个系统改进后的“终端”和另一个系统的“基站”,并在该改进的“终端”处完成数据处理,从而对现有系统进行扩展,而本专利连接的对象是两个系统的“基站”和“交换中心”,在“基站”处完成数据处理从而将两个系统互联,且对比文件通过和本专利不同的连接方式也使一个系统的终端使用另一个系统的数据业务。也就是说,对比文件整体上客观不存在本专利要解决的一个系统不能使用另一个系统数据业务的相同的技术缺陷,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公开的通过改进终端,将其作为扩展节点的整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意识到需要取消对比文件中对终端的改进,并从其他现有技术获得采用其他手段进行系统间连接的启示来对对比文件进行进一步改进以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通过上述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可知,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正确判断创造性技术启示的重要因素。本文强调了需要用“整体考量”的方式重视现有技术中“非对应技术特征”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影响,只有在对现有技术全面分析之后,才能使得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更为客观、准确。(张琳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