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青春【公开审理】直击焦点——复审委首次重大案件公开审理焦点回顾

  编者按:为提高审查工作透明度,加强审查信息公开,提高专利审查公信力,回应社会关注热点,专利复审委员会组织开展了‘ 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活动。该活动选取了各行业中重大专利无效案件,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审理过程、宣传审查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4月5日上午,本次系列活动第一案,即,备受关注的“百度”与“搜狗”的“输入法”专利无效纠纷案(第4W104265号无效宣告请求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一口审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口审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葛树特别致辞,葛树同志指出:近年来,专利无效程序越来越受到企业及各方面的重视和关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量逐年增加。专利无效程序是对专利权有效性再确认的程序,该程序的审查结果可能是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维持部分专利权有效,对于不满足专利法授权条件的专利权也会被宣告无效。无效程序一方面可以提高专利权的稳定性,有利于专利权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纠正不当授权,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2015 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共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3724 件,同比增长9%,审理结案3652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5.4 个月,社会满意度不断提高。2016 年,专利复审委员会除了继续加强审查质量和审查周期管理外,还将着力推动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无效程序与司法保护及行政保护的衔接,二是推动审查公开透明化。  
  
  考虑到重大专利无效案件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专利复审委员会安排了资深五人合议组进行案件审理。小赋特别梳理了此案的争议焦点,供大家参考。   

  在口头审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其争议焦点主要如下:

  (一)证据  

  1、原件与复印件  

  关于证据2、3、5、12、13、18,请求人于2016年1月11日提交的复印件是来自CNKI的上述证据的打印件,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原件是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关于上述证据的文献复制证明,以此证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请求人认为,上述证据的原件与复印件均属于书证,且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其公开时间是以书证上本身显示的出版日期为准。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证据的复印件是来自CNKI的电子证据,原件是书证,证据形式不同,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且CNKI显示的公开时间有可能与真实的公开时间不符,因此仅凭CNKI显示的公开时间无法确定上述证据的公开时间。  

  关于证据17,请求人两次提交的形式与上述证据的形式正好相反。  

  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3-5(针对请求人证据4、6、7的译文勘误),请求人认为该证据已超期应不予考虑,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一个月)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勘误已经超出一个月的期限,合议组不予考虑。  

  3、公知常识性证据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3-26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23-25属于国内教科书,证据26属于日本教科书。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3-25不属于教科书、技术手册等,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26的具体意见无法当庭给出。  

  合议组当庭要求专利权人在口审之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就证据26提交书面意见。

  (二)技术状况  

  专利权人介绍本专利技术方案时认为,在本专利产生之前,市面上的输入法无法方便的直接输入艺术字/图形,本专利可直接通过输入法平台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  

  请求人认为,无证据证明本专利申请日前其他输入法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方案,本专利的六种艺术字样式,给用户呈现美学的感受,并不体现技术性差别。请求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认为,从90年代中期现在其接触过的输入法的各种功能中包括颜文字、非标准ASCII码的输入等,例如紫光输入法。

  (三)新颖性  

  双方当事人主要围绕权利要求1-3、5是否具备新颖性展开辩论,主要涉及证据1、4、2、5、16。  

  关于证据1,请求人认为证据1记载或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专利权人认为其区别主要在于“键盘消息编码”且证据1的智能ABC输入法需要触发条件。  

  关于证据4,请求人认为证据4记载或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所有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的方案比本专利复杂,本专利至少属于要素省略的发明,且两者的预置算法、映射关系均不相同。  

  关于证据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涵盖了证据2所公开的范围,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仅适用五笔输入法不适用拼音输入法。 

  关于证据5,请求人认为证据5记载或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的极点五笔输入法属于本专利的背景技术,其图片不是由输入法本身提供的。  

  关于证据16,请求人认为证据16记载或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特征,专利权人强调其区别主要在于“键盘消息编码”且证据16的智能陈桥输入法需要触发符。

  (四)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主要围绕权利要求1、9是否具备创造性展开辩论,主要涉及以证据1、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情况。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来考量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时,请求人认为多种艺术字样式属于多个并列方案,多个证据之间只是简单的结合;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不仅仅是简单的美学效果,证据1与其他证据结合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来考量权利要求9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权利要求9的特征“建立键盘消息编码-文字/文字串-艺术字样式三者之间的映射关系”是否在证据4中隐含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证据4中公开的日语假名是否对应公开本专利的文字串。      

  小赋有幸参与了此次活动的报名和部分组织工作,在此特别对前来参与旁听的同志们的配合表示感谢,也对由于场地限制未能参与旁听的同志们说声抱歉,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将持续推出更多领域的重大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关注微信公众号“赋青春”,获知最新信息,敬请期待!(来源:专利复审委员会公众微信号赋青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