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应遵循的若干原则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判定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基础,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上述条款清楚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判定基准,即权利要求的内容。下面笔者结合案例,简要概括应如何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

  结合专利法及相关法规理解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需结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比如有一项权利要求涉及一种6分钟行走测试的用途,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用途在以下临床应用中实施:针对长期氧治疗(LTOT)的处方、利用所述6MWT来计算在运动期间的氧气的需求量……以及用于使用6MWT对肺部状况的治疗……”针对此案,有人认为该权利要求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建议申请人删除该特征。

  删除该特征之后的权利要求,表面上看,其范围似乎更大了,不但包括针对上述用途的方案,也包括不针对上述用途的方案。然而,《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一章4.3节规定:“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应理解为包含针对疾病诊断和治疗用途的方案。医生在实际诊断和治疗过程中采用了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应被认为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造成侵权。

  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理解

  一项权利要求及其特征,不同的人阅读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含义。比如有这样一项权利要求,其中包含技术特征“滚动控制单元是如下的单元:该单元按照所述单位滚动控制来控制所述显示单元,使得所述参考点位置朝着所设置的滚动目标位置移动,所设置的滚动目标位置和所述参考点位置之间的距离的预定比率”。针对该案,有人认为,这里的“预定比率”包含大于1和小于1的比率,如果大于1,将与该权利要求所引用权利要求的特征(在前特征)相矛盾。笔者认为,如果仅从字面来看,确实如此。

  然而,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贯穿着一个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该技术人员的能力是判定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重要根据。我国专利法在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提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在这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要实现的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笔者认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理解也应结合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可知,上述权利要求中的“预定比率”不会大于1,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结合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结合此规定,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由其自身的文字内容来确定。当权利要求本身有歧义时,可以使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如果能够从说明书得到唯一确定的解释,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此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人能够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然而在确权和维权阶段,专利权人无法修改权利要求,此时就需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公开来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见,申请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有时会使用企业内部使用的词汇,甚至是口头语,这些词汇在本领域不一定公知。此时根据权利要求特征的字面含义来理解难免偏颇,也会偏离申请人原本意图表达的范围,从而使公众产生错误的预期。(中国知识产权报 尹莹莹)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