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弁言小序】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的一个整体,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只有不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在技术特征比对时对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才能有效避免创造性判断的主观臆断性,减少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在一项发明创造形成的过程中,不论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还是其他现有技术,均以完整的技术方案呈现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前,因而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的认知以及对其他现有技术中相应技术手段的利用,皆离不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这些技术方案的整体上的认识和把握。本文将从一真实案例出发,具体阐释当遇到多篇现有技术时如何更为客观和准确地对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显而易见性作出判断。
【理念阐述】
在适用“三步法”(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第一步、第二步分别是将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接下来就是进入第三步即技术方案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判断。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利用 “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易犯以下几类错误:一是,带着发明的问题去理解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是,对现有技术中的技术信息的解读,未将其放入到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中进行;三是,脱离技术方案而对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进行单独考量。以上错误归根结底都是由于在适用“三步法”的过程中忽视技术构思的整体性而导致的。如果忽视技术构思的整体性,则会表现出对事实认定存在偏差或错误、重新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较为片面不够客观、以及在进行技术启示的分析时容易事后诸葛亮。
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把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所用到的现有技术进行多要素比较,即包括对发明目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多个方面的比较,以对他们的技术构思做出整体考虑,进而判断出该发明所做的智慧贡献,而绝不仅仅是简单的特征比对。这一过程中,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不仅对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而且也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及其他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均进行整体考量。
通过解读“三步法”的第三步可知,该步骤实质上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可见,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看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整体是否客观上存在某种技术缺陷,该缺陷应当与“三步法”的第二步中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一致;第二,看其他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克服该缺陷的技术手段,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获得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以上两个方面的判断都需要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其中第一点中所说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客观上存在的技术缺陷并不仅限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明确记载的技术缺陷,而应当是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所能客观确定其具有的全部技术缺陷;而第二点中则应当着重关注的是其他现有技术所记载的技术手段在其整体技术方案中实际所起的作用,而非该技术手段本身所常见的或者固有的功能和作用。我们所说的将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强调的就是不能脱离该技术方案而孤立地看待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特别是要注意把握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当中实际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它与其余特征之间存在何种程度的关联。
【案例演绎】
某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对应用程序运行状态进行检测和恢复的方法,其中在应用程序启动后检测标识其运行状态正常的响应信息,且在确定状态异常后,重启所述应用程序,并自动加载异常前的运行状态参数以实现应用程序重启后可自动恢复到异常前的运行状态。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涉及一种计算机应用程序的监控及异常处理方法。其中在应用程序启动后,监控进程通过向应用程序的各个模块发送状态查询请求来收集应用程序的各个模块的状态反馈(响应信息)从而对其进行监控,当收到状态反馈的信息后,监控进程将其响应标志置零,如果设定时间内收不到反馈的信息或者反馈的信息异常,导致累计错误数超过阈值,则发出终止信息或者直接终止应用程序,并启动一个新的应用进程。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监控和重启等方面的技术特征,区别特征在于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还包括“加载所述应用程序在其运行过程中保存的运行状态信息”的内容,而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在计算机上当软件崩溃时保存用户数据的方法,并公开了可以恢复程序出错前保存的用户数据的技术手段,因此认为该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复审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客观上不存在应用程序重启后需由应用程序自动恢复到异常前的状态的技术缺陷,没有改进的需求和动机,且对比文件2披露的技术手段实际在其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的作用并不相同,因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相应的、用以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该申请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仍然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主要在于“加载应用程序在其运行过程中保存的运行状态信息”,而且对比文件2并未明确披露该区别特征,所以仍需对其实际所起的作用做出进一步判定。那么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时,关键应考察以下两方面:第一,考察对比文件1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存在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一致的技术缺陷,着重考察其整体技术构思,我们会发现尽管对比文件1中存在向监控进程不断反馈响应信息(包含某些程序运行状态的信息)的手段,但并不对其进行保存及将其用于程序加载,只是为了持续不断的将这些信息反馈给监控进程以便判断应用程序是否运行异常,可见对比文件1中所收集和反馈的程序运行状态信息的目的和作用均不同于该申请,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自身并不存在对其进行改进的技术需求或技术任务,从而可以判断对比文件1在客观上不存在“应用程序重启后需由应用程序自动恢复到异常前的状态”的技术缺陷;第二,考察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恢复程序出错前保存的用户数据的相关手段实际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在申请中实际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或者类似,从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公开的相关手段进行改造并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同样着重考察其整体技术构思,我们会发现对比文件2为了解决在软件崩溃时如何有效保护用户数据以及让用户识别软件崩溃前正在处理的数据的问题而仅仅保存了软件发生崩溃时正在进行处理的数据内容,并非该申请中保存程序运行状态的信息,可见二者保存信息的类型、实际的目的和作用也都不同,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产生任何动机对对比文件2披露的保存用户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改造并进一步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因此,不论是从哪个角度分析,现有技术整体上都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如何在应用程序重启后由应用程序自动恢复到异常前的状态的启示。
(哈雅坤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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