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制药用途的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考量

【弁言小序】

     制药用途发明的说明书中是否必须披露实验数据,以及实验数据应当披露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一直是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审查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本文借助于一个真实案例,从发明是否依赖于实验数据的公开、实验数据公开的程度等角度,探讨判断制药用途发明是否充分公开的原则和标准。

   【理念阐述】

      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必须要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进行分析,要在准确理解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的改进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客观的判断,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在申请文件所陈述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对于某些以实验为基础的发明,例如涉及已知药物新用途的发明,在准确理解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的基础上,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确认其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和改进依赖于技术效果的证明,此时有关研究过程中采用的实验方法以及相应的实验结果等信息是公众完整了解该发明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所必须获知的内容。此时,如果缺少实验证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这类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往往无法判断其是否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技术方案本身无法确定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时,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实验证据,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该发明本身就无法实现,所述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技术问题,那么申请文件中自然无法提供证明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的实验证据;二是虽然发明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后的实践中证明客观上确能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但是申请人在申请日时并未在检测技术方案的效果方面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或是申请人已进行了实验,但并未在说明书中披露其实验结果。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形,该发明都不应被授予专利权。为此,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1)充分表明其已经完成该发明并占有具体的研究成果,而非仅仅提出一种结果未定的研究方向;(2)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该发明具有可行性。

     对于制药用途发明,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的前提下,如果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任何足以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日时提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则说明书公开的只是结果未定的研究方向,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可以通过在申请日后补充提交实验证据的方式佐证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能够实现,用以反驳审查员对发明可行性的质疑,这通常是指在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的基础上,通过补充提交实验证据作为补强证据以印证说明书中已经记载的内容;但是,依据先申请原则,这类实验证据不能改变在申请日时由专利申请文件所确定的事实。

   【案例演绎】

     某案涉及MASP-2抑制剂抗MASP-2抗体的制药用途,即其在制造用于抑制MASP-2依赖的补体活化并从而治疗患有选自下组的状况的受试者的药物中的用途:缺血再灌注损伤、体外再灌注程序、器官或组织移植、选自(i)脓毒症或由选自下组的脓毒症引起的状况:脓毒性休克、脓毒症引起的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和全身性炎性应答综合征;(ii)失血性休克;(iii)溶血性贫血;(iv)自身免疫性血栓形成性紫癜;和(v)溶血性尿毒症综合征的血液病、和衰老相关的黄斑变性。

     判断本案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必须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准确理解该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以及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的改进。结合现有技术和本申请背景技术的记载可知,MASP-2是已知的补体系统活化途径中的一种酶,而补体系统可以通过三种截然不同的途径被活化:经典途径、凝集素途径和旁路途径。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抑制MASP-2依赖的补体活化以治疗相关特定疾病,因而,MASP-2依赖的补体活化与所述疾病的相关性是决定本发明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

     而对于所述特定的疾病,其病理生理学过程是复杂的,现有技术中尚无证据表明MASP-2依赖的补体活化途径是所述特定疾病的主要病因,更没有证据表明抑制MASP-2依赖的补体活化就能够治疗所述特定的疾病。因为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的描述及现有技术的记载可知,在再灌注损伤、脓毒症性休克、移植排斥等疾病中,补体系统仅是发病机理中涉及到的几种因素之一,而且补体系统的活化还涉及三种截然不同的途径。虽然三条途径最终都作用于补体C5,但MASP-2并不参与全部三种补体系统的活化途径,可见现有技术对于上述特定疾病的发病机理并没有清楚明确的认识,补体系统的活化对上述疾病的发生发展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并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现有技术无法预期MASP-2依赖的补体活化与权利要求所述特定疾病之间具有对应关系,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成立与否依赖于实验结果的证实。为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申请人有义务在说明书中公开相关实验的实验结果。

     但是本申请实施例仅记载了MASP-2在补体活化中的作用机制,说明书中并未公开足以证明所述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治疗所述疾病的用途或效果的任何实验数据。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临床上的多数疾病或状况是多因素导致的,通常涉及多种因子的异常,科学研究发现特定因子在某种疾病或状况中的作用机制,仅仅是提供了通过该因子治疗疾病或状况的可能性,事实上,鉴于人体/动物体的复杂的生理功能和调节机制,针对特定因子的抑制,机体是否会产生代偿或反馈调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缺乏实验的基础上不能预期的。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证明抑制MASP-2依赖的补体活化途径能够治疗所述特定的疾病,即没有证明MASP-2抑制剂如抗MASP-2抗体与特定疾病治疗之间的对应关系。可见,尽管本申请说明书泛泛论述了MASP-2抑制剂可用于治疗一系列、大量的疾病,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表明复审请求人在申请日时已经完成相关发明工作,从而初步确定MASP-2抑制剂可用于治疗相关疾病的实验证据。据此,上述请求人在说明书中声称的制药用途的技术效果只是申请人给出的结果未定的宽泛研究方向,而并非在申请日时已经完成的发明成果,因此,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尚不足以使其获得对该研究方向的垄断。

     最后,虽然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涉及MASP-2抗体在治疗鼠衰老相关的黄斑变性、血栓症、血栓形成的微血管病中的用途,同时证实MASP-2缺陷小鼠有助于改善肾移植、脓毒性腹膜炎和鼻内感染。然而由于所述证据均涉及本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后获得的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实验验证数据,这种情形并不属于在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的基础上,补充提交实验证据作为补强证据以印证说明书中已经记载的内容的情形。实际上,补充这类实验证据已经改变了在申请日时由专利申请文件所确定的事实。而依据先申请原则,并不能依据这些补充的实验数据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日时已经完成并公开了相关工作。

     综上所述,在考量制药用途发明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时,应充分考虑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准确认定说明书应当记载的实验数据。如果说明书中对于某种物质的药物用途仅给出了模糊的指示,则仅根据申请日后形成的详细证据不能克服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吴文英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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