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评价中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影响

   2012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242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名称为“用于内燃机的排气净化设备”的200780021920.X号PCT发明专利申请。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内燃机的排气净化设备,包括:第一气缸组;第二气缸组;排气通道,其具有连接到所述第一气缸组的第一分支通道和连接到所述第二气缸组的第二分支通道;连通通道,其将所述第一分支通道与所述第二分支通道彼此连接;排气净化装置,其设置在所述排气通道中,并且位于排气通道连接到所述连通通道的位置的下游;以及排气流控制装置,其用于控制排气流以使在预定的排气流切换条件成立时,从所述第一气缸组和所述第二气缸组中的一个排出的排气通过所述连通通道被引入连接到另一气缸组的分支通道中,其中所述连通通道的流道横截面比所述第一分支通道和所述第二分支通道的流道横截面小,并且所述连通通道设置有从所述排气净化装置的上游添加燃料的燃料添加阀。”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

      WO2006/049309A1(下称对比文件1)和US2006/0101810A1(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连通通道设置有从排气净化装置的上游添加燃料的燃料阀,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将燃料添加到排气中,利用添加的燃料提高燃气温度,以利于排气净化单元的再生。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排气净化单元的上游添加燃料以提高排气温度的启示,而通过燃料添加阀添加燃料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燃料添加阀设置在连通通道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但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内燃机的排气净化设备,目的是相互独立的控制流入各个催化剂的排气流量,保证净化效果,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调节开关阀和两个流量调节阀的开口,使通过开口小的流量调节阀的排气流量减少,流速降低;然后通过设置在分支通道上的燃料添加阀添加燃料,当燃料到达排气净化装置时,完全关闭开口小的流量调节阀,保证燃料停留在排气净化装置中较长时间,从而保证净化效果。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将燃料分配至柴油机排气设备中的系统,其在微粒捕捉器的上游设置燃料供应设备40,将燃料添加到排气管道26中。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燃料添加阀的设置位置不同,本申请设置在连通通道中,而对比文件1设置在分支通道中。由此可知,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促进燃料分散到排气中以及促进燃料的雾化。而对比文件1中通过降低进入排气净化装置的废气和燃料的速度,延长燃料在排气净化装置中的停留时间来保证较好的净化效果,即通过燃料添加处的废气流速较低,对比文件2中仅公开了将燃料添加到排气管道中,但通过燃料添加处的废气流速也并未被显著的提高。因此,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给出关于“将燃料添加阀设置在横截面小的连通通道中”从而促进燃料在废气中充分扩散和雾化的技术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案例评析

     《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创造性评述“三步法”中第三步判断技术启示的基础,它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可能会对创造性的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本案中,驳回决定与复审决定对于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的内容以及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直接导致在创造性判断中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本申请中,燃料添加阀的设置位置不同,这只是一个直接区别,而该设置位置的横截面恰恰比排气分支通道的横截面小,正是由于连通通道的横截面小,进入其中的废气流速相对于排气分支通道中的废气流速快,才使得燃料能够通过连通通道上的燃料添加阀添加到高流速的废气中,从而保证燃料在废气中充分扩散,以便废气携带的燃料在进入排气净化装置后能够均匀接触到催化剂进行反应,达到较好的净化效果。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区别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的关联及专利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客观分析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能够认定本申请的方案确实能够实现说明书中声称的效果“促进燃料充分扩散到排气中”。而上述效果是特征“燃料添加阀设在在连通通道上”和特征“连通通道的横截面小”共同作用的效果,因此,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仅应由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客观分析判断,同时还应当考虑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案中,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和2的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均涉及一种排气净化设备。类似于排气净化设备这样的产品,在设计时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如何保证催化剂的再生,持久保持良好净化效果,而为达到这样的目的,设计者通常会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本申请采用“流道横截面小的连通通道上设置有燃料添加阀”这样的技术方案,使得燃料在废气中充分扩散,以便废气携带的燃料在进入排气净化装置后能够均匀接触到催化剂进行反应,达到较好的净化效果。现有技术如对比文件1中的排气净化装置虽然也考虑到净化效果的问题,但其采用“调节开关阀和两个流量调节阀的开口,使得通过开口小的流量调节阀的排气流量减少,流速降低;然后添加燃料,当燃料到达排气净化装置时,完全关闭开口小的流量调节阀”这样的技术方案,来保证燃料停留在排气净化装置中较长时间,使得燃料与催化剂吸收的有毒气体的反应时间延长,保证废气的净化效果。也就是说,对于排气净化设备这类产品,虽然“利于催化剂的再生,持久保持良好净化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共同追求的目标,现有技术中也已经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但是现有技术中是通过延长燃料与催化剂吸收的有毒气体的反应时间来实现的,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中采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启示。而本申请恰恰通过“流道横截面小的连通通道上设置有燃料添加阀”这样的技术手段达到了这一目标,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而驳回决定中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恰恰割裂了上述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未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整体的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而是以排气净化设备都追求的终极目标作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才会认定“将燃料添加阀设置在连通通道上”是容易想到的,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综上,由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技术启示的判断会产生直接影响,因而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创造性评述“三步法”中,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之后,需要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效果,并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脱离了对技术问题的考察,仅片面的关注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记载,或者是否是公知常识,将影响创造性评价结果的正确性。特别是当区别特征仅在于某部件的位置不同、形状不同等,貌似常见结构的情况下,此时如果不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效果,并据此确定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很容易得出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想到,从而在创造性评价中得出不客观、不公正的结论。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发明中与其他技术特征的相互作用,整体的来分析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并依此为基础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能割裂了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客观分析判断,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声称的技术效果可以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重要参考,在上述声称的技术效果能够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依据。反之,则不能,此时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文件公开的内容判断其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客观上具有的技术效果来确定。 (姜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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