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中重要手续及政策运用

   近年来,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稳步增长,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5.1万件,同比增长10.8%,其中国内发明专利申请29万件,占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82.6%。笔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我国相当数量的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的重要手续和审批流程知之甚少,甚至存在理解错误的情形,在申请过程中不懂得如何灵活运用这些手续或在运用方面存在失误,因此经常造成专利权益受损进而导致申请人长远利益受损。本文将对申请人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可以运用的重要手续及政策进行分析,并指出这些手续及政策的运用时机及运用策略,希望能提高我国申请人的运用能力。
 

  提前公布声明

  笔者发现,我国申请人选择提前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比例远高于国外申请人,大部分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的主要原因是希望尽快进入实审阶段以尽快获得授权,对提前公布可能造成的其他具体影响并不十分清楚,在选择时并未对其作过慎重衡量。
 

  申请人应注意,虽然提前公布专利申请文件具有很多益处,比如可以使专利申请尽快进入实审阶段、在公布后至授权期间获得临时保护的效力、影响竞争对手相似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扰乱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计划等,但也应注意提前公布申请文件的内容可能会损害申请人的自身利益。
 

  第一,专利申请文件未公布时,申请人如选择撤回专利申请则该技术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公布后则成为现有技术,无法再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也无法再获得专利保护,也就是说提前公布专利申请文件会导致自身将专利申请内容作为技术秘密的期限变短;第二,专利申请文件内容提前公布后会使竞争对手过早了解到专利申请人的研发方向,可能会根据公布内容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专利战略调整,比如竞争对手发现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创新程度很高,可能会针对专利申请人的技术申请大量外围专利,在该专利申请周围编织专利网,与专利申请人进行竞争等。
 

  因此,专利申请人应综合考虑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程度、该专利申请在自身专利战略中所处的地位、竞争对手的研发方向及程度、对竞争对手可能造成的专利战略布局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慎重选择提前公布。
 

  同日申请声明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称为同日申请。
 

  同日申请策略主要适用于需要尽快获得专利保护但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前景不明确的发明创造,如该技术经实质审查后最终未获发明专利授权,该技术仍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但应注意该权利不稳定,随时可能被无效;如该技术最终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则既可在实用新型专利快速授权后对竞争对手形成威慑,又可在发明专利授权后享有权利稳定与保护周期长的优势。对于发明专利授权前景明朗、又不想提前公开专利内容的发明创造,则不应提交同日申请。
 

  重新确定申请日的选择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申请人应注意,如果在申请人首次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与重新确定的专利申请日之间有其他申请人提交了同样的专利申请,则重新确定申请日会影响案件的新颖性,对该专利申请的授权造成影响。对已经要求同日申请的专利申请来说,还应注意重新确定其中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后,会造成本为同日申请的专利申请不再是同日申请。
 

  如果缺少的附图对技术方案的影响不大,申请人可以删除相应的附图说明,保留原申请日;如果缺少的附图对技术方案的影响较大,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重新确定申请日,或重新提交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降低所造成的影响。

  总之,申请人应准确评估缺少的附图在案件中的作用,缺少该附图对案件保护范围及授权的影响程度,慎重选择重新确定申请日。
 

  要求优先权

  根据所要求在先专利申请的地域不同,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对于外国优先权来说,其作用主要是给申请人以充裕的时间选择首次提出申请后还需在哪些国家提出申请。而对于本国优先权来说,其可以为申请人带来更多便利。第一,当在先申请的专利申请文件存在漏交附图等缺陷或技术方案不成熟时,再次提交专利申请并要求其作为本国优先权可以使一件专利最终拥有较完整或完善的技术方案,不会致使该专利申请因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第二,当申请人具有多件同一发明构思的发明创造时,即这些发明创造之间不存在单一性问题时,可以通过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方式将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合为一件专利申请,这样不仅使不同的权利要求可以享有不同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还可节省实质审查费及年费等支出;第三,当申请人对技术方案重新评估后,认为提出的专利申请类型不适合该技术方案,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方式实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类型转换,在优先权期限内再次选择合适的专利申请类型。
 

  要求优先审查

  根据《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如果申请人希望尽快获得授权,可以办理优先审查手续。
 

  利用PPH要求加快审查

  PPH(专利审查高速路),是指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OFF)认为该申请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授权,只要相关后续申请满足一定条件,包括首次申请和后续申请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OFF工作结果可被后续申请的专利局(OSF)获得等,申请人能以OFF的工作结果为基础,请求OSF加快审查后续申请。目前,已与我国签订PPH协议并启动试点的国家或地区有:美国、日本、德国、韩国、俄罗斯、丹麦、芬兰、墨西哥、奥地利、新加坡、加拿大、葡萄牙、英国、瑞典、以色列等。但应注意,PPH试点协议均有时限,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注意是否在试点时限内。(周学平)(来源: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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