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判断中如何考虑产品权利要求中的性能特征

2013年4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257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0910115885.9、名称为“一种不搬动病人可替病人更换衣裤床单和褥子的病床的床面”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09年9月4日。

    危重病人在治疗和康复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衣裤、床单和褥子被污染的情况,需要医护人员经常更换。然而处于危重状态的病人几乎都是不能自理的,其躺在床上身体与床面紧贴,如不将病人身体与床面分离则无法进行更换,因此现有的做法是搬动病人的身体让病人在病床上翻转,从而完成更换过程。但对于某些危重病人而言,其所取体位是有要求的,不允许任意搬动或翻转,否则会引发诸多不良后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替病人更换衣裤、床单和褥子将会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为此,本申请提出了一种病床的床面,其不搬动或翻转病人即可完成整个床单、被褥的更换过程。该病床的床面分为若干个床面块3-A、3-B……3-X,由这些床面块组合形成病床的床面,其中每个床面块均可单独升降、调节和锁定。该病床床面的工作原理如下:先将位于床面最头端的床面块3-A沉下并锁住,使其脱离病人身体以形成一定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将需换下的床单卷起,接下来将与床面块3-A相邻的床面块3-B沉下并锁住,也使其脱离病人身体以形成一定空间,将卷起的床单推入此空间,然后将床面块3-A升起恢复原状,再在床面块3-B形成的空间中继续将床单卷起,之后继续将与床面块3-B相邻的床面块3-C沉下并锁住,将卷好的床单送入床面块3-C形成的空间,再将床面块3-B升起……,如此反复,直到床单被卷入床面最尾端的床面块即可换下,而要换上新的床单只需按照以上相反的方法操作即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US5109558A)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为由,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不用搬动或翻转病人就可替病人更换衣裤、床单和褥子的病床的床面,其特征在于将床面分成了若干个床面块,由这些床面块组合而形成病床的床面。”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257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决定认为:

    该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不用搬动或翻转病人就可替病人更换衣裤、床单和褥子的病床的床面,该床面分为若干个床面块,由这些床面块组合而形成该病床的整个床面。分析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知,在该技术方案中除了包含结构特征“该床面分为若干个床面块,由这些床面块组合而形成该病床的床面”之外,还包含有功能或效果特征“不用搬动或翻转病人就可替病人更换衣裤、床单和褥子的病床的床面”,上述功能或效果特征也应当对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起到限定作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病床,该病床包括床架和床面,该床面由若干个床面块组成,其中床面两端的两块床面块是固定不动的,其余的若干床面块是可单独升降的。

    将该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可知,二者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该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床面具有不用搬动或翻转病人就可替病人更换衣裤、床单和褥子的功能或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尽管若干床面块是可单独升降的,但是床面两端的两个床面块是固定不动的,因而其不具有不用搬动或翻转病人就可替病人更换床单和褥子的功能或效果。故该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实质上不同。对比文件1仅床面中间部位的床面块可单独升降,其仅能解决防止产生褥疮,而不能实现不用搬动或翻转病人就可替病人更换床单和褥子的效果,故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预期效果也均不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焦点在于产品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性能、效果特征在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中有何影响和作用。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规定,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

    具体到本案,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不用搬动或翻转病人就可替病人更换衣裤、床单和褥子的病床的床面,其主题名称已经明确了该权利要求属于产品权利要求,即一种病床的床面。分析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知,在该技术方案中除了包含结构特征“该床面分为若干个床面块,由这些床面块组合而形成该病床的床面”之外,还包含有功能或效果特征“不用搬动或翻转病人就可替病人更换衣裤、床单和褥子的病床的床面”。该功能或效果特征限定了该病床的床面是用于替病人更换衣裤、床单和褥子的,且这种更换过程不用搬动或翻转病人;结合该申请说明书分析可知,该申请中床单、褥子的更换过程如下,先将位于床面最头端的床面块3-A沉下并锁住,使其脱离病人身体以形成一定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将需换下的床单卷起,接下来将与床面块3-A相邻的床面块3-B沉下并锁住,也使其脱离病人身体以形成一定空间,将卷起的床单推入此空间,然后将床面块3-A升起恢复原状,再在床面块3-B形成的空间中继续将床单卷起,之后继续将与床面块3-B相邻的床面块3-C沉下并锁住,将卷好的床单送入床面块3-C形成的空间,再将床面块3-B升起……,如此反复,直到床单被卷入床面最尾端的床面块即可换下,而要换上新的床单只需按照以上相反的方法操作即可。由上工作原理可见,该病床的床面若要具有不用搬动或翻转病人就可替病人更换衣裤、床单和褥子这种性能,除了其在权利要求1中已限定的技术特征之外,床面至少还应当具有如下结构特征:即①组成整个床面的若干个相邻的床面块每个均应当是可单独升降、调节的,以完成相继地沉下、升起更换过程;②各床面块的宽窄度也应当符合一定要求,以保证当每一个床面块沉下使其脱离病人身体以形成一定空间时,其余床面块仍能很好地支撑病人身体的各个部位,使病人能够保持平衡不动,而不至于产生塌陷等状态。故分析可见,该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功能或效果特征“不用搬动或翻转病人就可替病人更换衣裤、床单和褥子的病床的床面”实际上隐含了所请求保护的产品(即病床的床面)是具有某种特定结构的,在判断该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时是需要考虑该性能特征的。

    在审查实践中,产品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产品的结构特征进行描述,但也经常会出现产品的性能、参数、用途等特征限定,审查时应当仔细考虑这类特征对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产生何种影响和限定作用。(徐可)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