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存在笔误是否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

  2013年1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5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名称为“电连接器”的第201220014238.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如下:
    “1. 一种电连接器,包括绝缘本体、固定于绝缘本体上的导电端子及包覆在绝缘本体外侧的绝缘壳体,所述绝缘壳体设有前表面及贯穿所述前表面的收容空间,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端子包括暴露于收容空间内用以与对接连接器接触的接触部、用以连接至电路板上的安装部及连接所述接触部与所述安装部的连接部,所述绝缘壳体以包覆成型的方式与绝缘本体结合在一起。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绝缘本体设有若干侧面及位于至少一个侧面上的且与绝缘壳体相互扣合的凸块和凹槽。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凹槽位于绝缘本体上且呈环形,所述凸块设于绝缘本体上。”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下称请求人)以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绝缘本体设有若干侧面及位于至少一个侧面上的且与绝缘壳体相互扣合的凸块和凹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该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保护的是否为: 方案一:绝缘本体设有凸块和凹槽,凸块与凹槽相互扣合,绝缘本体与绝缘壳体相互扣合;方案二:绝缘壳体设有凸块与凹槽,凸块与凹槽相互扣合,绝缘本体与绝缘壳体相互扣合。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并且该方案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凸块设于绝缘本体上”,而说明书中记载的是“所述绝缘壳体3设有与凹槽114相配合的凸块314”,因此,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2,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绝缘本体设有若干侧面,凸块和凹槽位于至少一个侧面上,凸块和凹槽实现绝缘本体与绝缘壳体的相互扣合,其保护范围是清楚的;权利要求3中的“凸块设于绝缘壳体上”中的“绝缘壳体”应为“绝缘本体”,属于笔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即请求保护的范围清楚,且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经审理,合议组作出第215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对请求人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无效请求理由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28、31段,说明书附图5):“所述绝缘本体1还设有位于基部11上的前端面111、与前端面111相对设置的后端面112、若干侧面113及位于至少一个侧面113上的且与绝缘壳体3相互扣合的凸块314和凹槽114,本实施例中,所述凹槽114位于绝缘本体1的基部111上,且位于前端面111与后端面112之间”以及“所述绝缘壳体3设有与凹槽114相配合的凸块31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所述绝缘本体设有若干侧面,位于至少一个侧面上设有凹槽,凹槽与绝缘壳体的凸块相互扣合,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关于权利要求3中“所述凸块设于绝缘本体上”,同样根据说明书上述段落的记载及附图5明确显示的内容,上述特征应为“所述凸块设于绝缘壳体上”,将“壳体”写为“本体”属于明显的笔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推断该明显笔误,能准确理解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并清楚地界定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范围。其次,说明书中也记载了“所述绝缘壳体3设有与凹槽114相配合的凸块314”,因此,该技术特征已记载在说明书中,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2、3的撰写存在一定缺陷,导致权利要求2、3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所记载及说明书附图所显示的方案不一致,而上述不一致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从而影响权利要求的有效性。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215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并非是简单比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对应记载的内容是否完全相同,也并非单纯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来确定其技术方案,而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是否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由于语言表达的局限性及发明人、专利代理人撰写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权利要求中出现撰写错误在所难免。例如,在本案中,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施方式,权利要求2、3的撰写确实存在一定缺陷,权利要求2中的“绝缘本体设有若干侧面及位于至少一个侧面上的且与绝缘壳体相互扣合的凸块和凹槽”应为“绝缘本体设有若干侧面及位于至少一个侧面上的且与绝缘壳体相互扣合的凹槽”;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凸块设于绝缘本体上”应为“所述凸块设于绝缘壳体上”。为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便于公众理解运用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在审查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未被当事人发现,也未被审查员发现的情况,以至于在审查过程中没有得到必要的修改,导致授权公告的专利文件也存在一定的错误,本案即为一个典型的案例。
     然而,根据本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在绝缘本体设置凹槽、在绝缘壳体上设置凸块,目的是为了通过凸块和凹槽的相互扣合,将绝缘本体和绝缘壳体紧密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会得到请求人无效宣告理由中所指出的前述两种方案,即凸块和凹槽同时设置在绝缘壳体上,或同时设置在绝缘本体上,在这两种方案中,由于凸块和凹槽同时设置在需要相互扣合的同一侧部件上,绝缘本体和绝缘壳体明显无法扣合。因此,可以确定,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2、3确实存在撰写错误,但这种错误是明显的撰写瑕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及说明书附图的明示可以明确获知正确的技术方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专利授权之后,如果专利权人发现其授权公告文件中存在明显错误,是没有机会进行修改的。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将错就错,因明显错误的存在而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将该专利宣告无效,而不对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一定程度的更正性的理解,专利权人会因撰写权利要求不当而受到过重的惩罚,与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并不相适应,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立法宗旨。这样不仅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人的利益,而且会影响发明人以“公开换保护”制度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因此,从鼓励发明创造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允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根据原专利申请文件的记载,对授权后的专利权利要求中存在的明显错误进行正确的解释,但同时也要防止专利权人对这种解释权的滥用,否则同样会带来负面效果,例如,专利权人、代理人在专利申请阶段责任心的缺失,对申请文件撰写标准的降低,放任此类明显错误增多等情况;同时,还会导致专利授权文本的公信力降低,损害依赖于该授权文本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
     综上所述,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权利要求中出现笔误时,如果请求人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专利权人主张上述错误为明显笔误时,合议组需要进行准确地界定,既要避免机械教条式地仅从字面含义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要防止随意的、过于宽松进行更正性理解,而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来判断,是否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能确定该错误确属于明显笔误,则对请求人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如此,在合理维护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以达到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提供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本意。(周亚娜)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